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期货信托担保 >> 正文

知识产权信托面临良好发展契机

2020-07-20  来源: 内蒙古金融网   浏览量:
知识产权信托将知识产权与信托制度相结合,不仅可以通过股权、债权、证券化、投贷联动等资金信托方式在知识产权的权利创造及转化运用阶段为知识产权权利人提供高效的融资方式。

本网讯:知识产权信托将知识产权与信托制度相结合,不仅可以通过股权、债权、证券化、投贷联动等资金信托方式在知识产权的权利创造及转化运用阶段为知识产权权利人提供高效的融资方式,提高产权流动性,还可以借助信托的资产隔离及财产管理功能,通过服务信托及慈善信托等方式,提供知识产权权益管理、维护、分配、代际传承、公益慈善等服务,实现对知识产权全链条和全流程的参与和管理。


  伴随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深入实施,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和保护日益受到各界关注。我国信托公司在2000年左右即开始知识产权信托的实践,不过后续实践较少。信托公司能否为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赋能,难点何在?有哪些国际经验可以借鉴?相关业务该如何开展?这些问题在信托业内已有研究。《金融时报》记者就此采访了中航信托首席研究员袁田和光大信托研究院研究员袁吉伟。


  《金融时报》记者:信托公司参与知识产权信托的契机何在?


  袁吉伟:当前发展知识产权信托正当时,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我国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发展高新技术,可以通过知识产权促进科技创新机制体制变革。近年来,我国大力推动高新技术发展,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取得了积极成效。不过,很多中小科技企业仍面临前期投入大,成果转化难,融资难和融资贵的问题。解决上述难题,除了利用传统的银行信贷、股权投资等渠道,还可以通过知识产权信托的创新形式,帮助盘活中小科技企业最为宝贵的资源——知识产权,更加高效地利用知识产权,创造更大价值。二是知识产权信托是信托公司转型发展和强化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突破口。知识产权信托可以很好地利用信托制度的独立性、专业管理优势,帮助中小企业管理知识产权,打破市场信息不对称程度,加快知识产权的应用和转化。三是相比其他管理方式,知识产权信托具有更突出的功能优势。知识产权管理方式主要包括代理、托管等方式,与上述方式相比,知识产权信托能够实现权利创造、运用管理、保护等更加丰富的功能,具有更加透明、专业的管理优势,对于践行我国知识产权强国战略具有积极意义。


  袁田:2019年国务院发布《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国推进计划》,明确提出鼓励信托公司综合运用股权、债权、投贷联动、产业基金、知识产权信托等方式开展知识产权投融资业务。这是我国首次倡导以知识产权信托的方式为知识产权保护与应用赋能,也为信托服务创新发展指明了新方向。


  参照我国信托法对信托的定义,知识产权信托是指知识产权权利人(即信托关系中的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拥有的知识产权及相关财产性权利转移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权利人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进行管理、运用或者处分的行为。


  知识产权信托将知识产权与信托制度相结合,不仅可以通过股权、债权、证券化、投贷联动等资金信托方式在知识产权的权利创造及转化运用阶段为知识产权权利人提供高效的融资方式,提高产权流动性,还可以借助信托的资产隔离及财产管理功能,通过服务信托及慈善信托等方式,提供知识产权权益管理、维护、分配、代际传承、公益慈善等服务,实现对知识产权全链条和全流程的参与和管理。对信托公司而言,开展知识产权信托深入研究与业务创新也是促进信托行业朝着回归本源的方向可持续发展。


   《金融时报》记者:开展知识产权信托有哪些国际经验可供参考?


  袁吉伟:以美国和日本为例,美国主要推动发展了专利投资信托和知识产权证券化两大类知识产权信托模式。专利投资信托主要是通过公开或私募发行信托收益凭证方式向投资者筹集资金,资金主要用于投资专利以及专利相关权利,投资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向投资者分配。为了促进投资者购买专利投资信托,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可以享受税收优惠,从而促进该类市场的壮大。此外,美国是全球资产证券化最为发达的国家,对于部分能够产生稳定的现金流的知识产权,可以通过证券化的方式,在债券市场进行公开发行,帮助科技企业筹集低成本资金,用于后续研发投入。


  日本知识产权信托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知识产权流动化信托,一类是知识产权管理信托。知识产权流动化信托类似于资产证券化,将多个具有稳定收益的专利等知识产权组合为资产池,通过打包、分层等证券化技术,在证券市场发售给投资者,获取融资资金。知识产权管理信托是专注于知识产权管理、运用的服务信托,主要是日本信托机构与中小企业签订信托协议,代为管理知识产权,诸如与知识产权使用人签订使用协议,收取知识产权使用费,扣除一定费用后,分配给受益人。


  《金融时报》记者:对信托公司开展知识产权信托实践有何设想或建议?


  袁吉伟:从产品设计上,知识产权信托需要在符合现有监管政策的同时,又能够满足知识产权融资、管理等方面的需求,主要可设计以下四大类产品模式:一是知识产权证券化模式,由信托公司作为发行人,集合具有稳定现金流的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在银行间市场或者交易所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二是发展具有服务信托性质的知识产权信托,主要发挥信托公司在受托管理、中介服务等方面的功能,帮助管理知识产权,促进知识产权的转让、对外使用,所获取的相关收益分配给受益人。三是发展具有公募性质的知识产权投资基金。由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通过公募发行的方式,募集资金投资于知识产权以及相关权利,支持知识产权技术成果转化。四是面向机构投资者以私募发行方式募集资金,以知识产权为抵质押物,向中小科技企业进行融资。


  袁田:作为中国航空工业集团金融板块的重要组成部分,中航信托重点探索航空工业领域知识产权价值实现的有效路径。在创新实践方面,中航信托联合航空工业集团成员单位开展合作,系统梳理航空领域知识产权应用的需求与痛点。例如,部分科研成果已经完成技术原理研究,但急需追加资金推进工程应用;部分科研成果已具备商业应用条件,但转化率和转化效果低,需要与外部商业机构合作协同推进;研究人员日常主要精力集中科研任务,在科研成果市场开发及利益管理方面缺乏经验等。针对上述待解决问题,结合真实的应用场景,中航信托与航空工业集团成员单位通力合作,借助专家团队资源、结合自身的专业运营管理能力,在法律关系、技术水平和商业应用三个维度对知识产权信托的实践样本进行筛选和综合分析,探索具有实操性和可复制的商业模式。


   《金融时报》记者:发展知识产权信托还有哪些难点和建议?


  袁田:与传统信托业务不同,在航空领域及国家战略新兴领域,开展知识产权信托创新面临的问题具有普遍性和特殊性并存的特征。


  一是知识产权信托财产的权利归属存在不确定性。一方面,对于成员单位集体所有的知识产权无法确权到自然人,导致具有实际利害关系的知识产权权利人设立信托的基础条件无法成就;另一方面,保留成员单位法人机构所有的知识产权设立信托后,随着市场化管理和商业价值实现,面临国有资产管理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问题,可见知识产权原权利人对权利归属及移转的完整性直接关系到受托人对知识产权的处分权完整性,相应影响到受托人对知识产权的审慎管理和独立经营,进而影响到与相对人就知识产权的权利转让与许可交易及流转。


  二是知识产权信托的业务风险与运营成本较高。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其价值实现受到市场环境、技术成熟、权利法律状态的多重影响,具有动态变化的不确定性。即便受托人履行了相关谨慎管理义务,知识产权自身商业价值能否实现仍然需要市场检验。鉴于我国对知识产权信托的业务风险管理尚未形成成熟的立法规范和风险共担机制,试错成本较高,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知识产权信托的可持续发展。


  三是涉及国家战略资源的行业如航空等领域存在较高的安全壁垒。这些领域知识产权成果非常丰富,但是由于涉及国家安全及信息保护等原因,知识产权管理通常涉及严格的审批制度,与市场化商业运作方式存在较大差异,在知识产权及研究成果推广范围方面存在相应的制约因素,市场价值的实现与流通也受到相应制约。


  基于上述实践难点,我们认为,一方面需要提高社会对知识产权信托业务功能的认知,加强信托公司、信托监管部门、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及相关专业服务机构间的沟通与合作,通过开展试点项目,鼓励知识产权信托业务创新;另一方面,应区分知识产权质押、入股、证券化等不同情况,分别分析其商业价值及相应的收益风险特征,根据不同信托目的,严格区分资金信托、服务信托和慈善信托不同种类,设计相应的商业模式,恪守受托人职责审慎创新,以保障知识产权信托发展的规范性和可持续性。


  袁吉伟:当前正值我国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是发展知识产权信托的良好契机,但在政策、产品服务、业务能力等方面都还需加强设计。在配套政策上,建议加快制定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使知识产权信托发展有章可循;解决知识产权在信托过程中的登记、税收优惠等问题,诸如在知识产权使用、运用收入环节给予增值税等税收优惠、降低知识产权信托风险资本系数等。此外,信托公司也需要在知识产权评估、管理、运用等方面提高专业能力,建设符合知识产权信托业务特点的专业的流程和风控体系,培育既具有信托知识又具有知识产权专长的复合型人才。(稿源:金融时报  责任编辑:宿波)


内蒙古金融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来源:内蒙古金融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内蒙古金融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内蒙古金融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内蒙古金融网)”的作品,内蒙古金融网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Copyright ©  Nmgjrw.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内蒙古金融网版权所有

邮箱: cfp05@163.com   联系电话: 0471-4952235   传真: 0471-4952269

常年法律顾问:内蒙古若辉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刘富玉  电话:15024934110

                                                           高级合伙人 李文静  电话:18404823333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与信息服务经营许可证 蒙ICP备08100000号-1

·内蒙古金融网络传媒中心 中国网通集团提供宽带支持 


金融内蒙古微信公众平台

内蒙古新金融研究院
蒙域在线直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