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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内专家解析信托业“引进来”与“走出去”的路径选择

2019-06-27  来源: 金融时报   浏览量:
金融业对外开放各项措施正加快落地。相比其他金融同业,信托行业的对外开放有着自身的特点和难点。

本网讯:金融业对外开放各项措施正加快落地。相比其他金融同业,信托行业的对外开放有着自身的特点和难点。过去,信托公司在引入外资股东、开拓国际化业务等方面进行过尝试。在新时代,再提信托业对外开放,业内人士普遍认为机遇与压力同在。《金融时报》记者日前就信托业对外开放相关问题采访了西南财经大学信托与理财研究所所长翟立宏和中铁信托公司总经理陈赤。


  《金融时报》记者:相比其他金融同业的开放进程,信托业对外开放现状如何?


  翟立宏:从去年和今年提到的有关金融机构对外开放举措看,涉及股权、市场准入、业务经营范围、监管规则等具体内容。


  从国家政策层面提出的开放措施看,不同金融行业对外开放的具体内容和进程不一致,相比其他金融同业,信托业的对外开放深度和进程存在一定差距,获得的政策支持和具体引导较少。2018年4月,在博鳌亚洲论坛上宣布的11项金融开放措施中,涉及信托的仅1项,即“鼓励在信托、金融租赁、汽车金融、货币经纪、消费金融等银行业金融领域引入外资”,而涉及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的分别为3项、4项、4项,且内容更为具体。2019年5月,银保监会再推出12条对外开放新措施,其中,6条关于银行业,4条关于保险业,信托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各1条,涉及信托的一条为“取消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信托公司的10亿美元总资产要求”。


  从各行业对外开放进程和现状看,信托业现有的对外开放广度和深度不够,缺乏“先发优势”,可借鉴的经验较少。银行业方面,自2017年我国加快金融开放以来,得益于准入门槛降低与业务限制松绑,外资行经营状况开始回暖,随着我国金融开放迈入高效落地阶段,这一趋势有望持续。保险业方面,保险业在世贸组织制度框架下率先开放,保险成为我国金融业开放程度较高的领域。证券业方面,随着金融开放信号渐强,外资进场积极性明显提高,目前约有19家合资券商排队候审,市场主体将进一步增加;未来或将在国内券商薄弱的财富管理、衍生品等业务上发挥专业化优势,在加剧竞争的同时,助推行业走向专业化。信托业方面,信托业近些年出现了一定程度的外资股东退出趋势。随着金融开放的深化,未来“引进来”的趋势可能会有所扭转。不过,信托公司“走出去”的步伐有所加快。截至2019年5月末,已有25家信托公司获得QDII资质,18家机构获得相应额度。


  《金融时报》记者:从信托自身实践以及发展特点看,信托业对外开放有何难点?


  翟立宏:从行业自身发展特点看,信托业独特的发展特点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外资参股信托公司热情不高。一是整个信托业尚未形成完整的稳定的业务体系,正处于行业转型发展的关键时期;二是在实践中,外资持股信托公司话语权较少,较难参与到公司的战略布局、经营管理等方面,同时,国外的信托业务跟国内的信托业务有一定的区别,外资在业务方面发挥作用不大;三是我国信托法律制度、配套制度、监管规制尚不健全,阻碍了部分信托业务的创新发展。


  陈赤:从实践看,引入外资股东的信托公司在2014年年底时有11家,目前尚余7家。当年引进境外金融机构入股信托公司的初衷,一是增加制衡力量,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二是引进先进的风险管理技术,强化内控体系;三是引进成熟的业务模式,升级业务体系,优化业务结构;四是业务协同,特别是利用外方在境外发达市场的人才、产品和经验,开拓国际化业务。


  信托业过往引进外资的实践,既有不少成功之处,也有很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客观地分析,信托初级阶段以风险型融资类业务为主的单一业务模式,未能有效发挥外资机构在专业上的比较优势,反而产生了一些掣肘,损失了一些决策效率,错过了一些业务机会。


  《金融时报》记者:当前再提信托业对外开放有何意义?


  翟立宏:相比于2007年8月出台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和2015年6月出台的《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放开外资持股要求的政策,本次金融开放鼓励信托业引进外资,在提出时机上有三大意义,一是整个金融领域扩大对外开放的力度和密度是空前的,外资进入中国金融领域的选择会更加多样;二是资管新规正式实施,实现了包括信托在内的大资管行业的“三通一平”,信托行业发展短期承压,长期利好;三是信托管理资产规模大概率阶段性见顶,信托公司在业务模式和管理模式上都必须精耕细作,大力提高主动管理能力。


  对信托公司而言,引进外资股东不仅可增加公司资本实力,也可在一定程度上提升公司治理水平、管理能力和投资能力,实现资源共享,对公司业务发展将起到推动作用。但内、外资股东在价值观、风险观、战略观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双方在长期战略、经营决策、业务拓展以及合规风控等方面的不同理解也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合作的质量和效率。从长期看,鼓励引进外资有利于信托公司做强本源业务,提升公司综合竞争力,不过短期来看,涉及到配套制度的改革。


  陈赤:取消境外金融机构持有国内信托公司比例的上限,取消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信托公司的10亿美元总资产要求,体现了银保监会促进信托业扩大开放的积极态度。


  在新时代,信托业进入了融资业务与资产管理业务并重的中级阶段,引进优秀的境外金融机构作为重要股东正当其时。引进外资,不仅有利于那些一股独大的信托公司改善股权结构和法人治理机制,而且有利于帮助信托公司在资管新规框架下实现主营业务创新发展和转型升级。长期以来的路径依赖,造成信托公司长于融资而拙于投资。引进具有悠久经营历史、丰富投资经验和先进风控技术的境外金融机构并建立业务协同,有助于信托公司开展面向成熟企业的项目股权投资业务,面向成长型企业的VC、PE投资业务,面向上市公司或行业龙头企业的并购投资业务,面向资本市场的公募化的证券投资业务;有助于信托公司走出去到“一带一路”沿线地区支持国际合作,进入发达资本市场布局全球资产配置;有助于信托公司深化对信托文化的理解和执行,更好地开展以家族信托为主的财富管理业务。


  《金融时报》记者:伴随对外开放的深入,信托公司要面对哪些压力?


  翟立宏:金融同业竞争加剧。随着我国金融开放的深入,外资进入中国金融领域的选择会更加多样。未来,国内外各类金融机构将在更大的金融开放背景下寻求业务发展。基于现有的金融开放程度和进程,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未来可能将会有更加先进的经营理念、更加高效的投融资策略,为信托行业带来更大的竞争压力。


  对中资股东形成一定冲击。 如今的金融业开放不是一股风潮。金融对外开放,鼓励信托业引进外资,有利于发挥外资的综合优势,预计对外资的吸引力会更大。这对信托公司的客户和消费者自然是好事,但对信托公司的中资股东会形成冲击。


  《金融时报》记者:对于信托业对外开放有何建议?


  陈赤:为早日形成信托业对外开放的新局面,需要监管机构和信托公司共同努力,就信托公司而言,大股东方面要树立良好心态,“舍得”与外资股东分权、分利;在引进外资时,不应局限于欧美发达地区,不妨眼界更开阔些,尤其是多联络“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优秀金融机构,以便未来在国内国外两个市场更好地开展合作,有力地支持“一带一路”建设。寄望于监管机构,一是给中外合资信托公司的股东准入、高管准入、业务准入等事项建立绿色通道;二是新近放开引进的总资产在10亿美元以下的多是专精于某一领域的“小而美”的机构,他们直接参股信托公司成为重要股东,会面临出资额巨大、对许多信托业务不熟悉等压力,建议允许信托公司设立中外合资的专业子公司,如PE投资、财富管理、公募信托、互联网信托子公司,从而在某一类或某几类信托子公司层面引进同一或不同外资,更好地契合中小型境外金融机构的实际能力和投资意愿。(稿源:金融时报  责任编辑:宿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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