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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人寿宁波分公司因造假欺骗等被罚24万

2017-12-12  来源: 北方财经网   浏览量:
千龙网北京11月30日讯 因编制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和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日前被中国保监会宁波监管局处以2笔共计24万元的行政处罚。

  本网讯:千龙网北京11月30日讯 因编制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和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日前被中国保监会宁波监管局处以2笔共计24万元的行政处罚。该公司运营部负责人宋群斌、培训部负责人潘黎黎、象山县石浦营业部负责人金圣松也被处以警告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中国保监会宁波监管局甬保监罚〔2017〕27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 年修正)的有关规定,中国保监会宁波监管局对新华人寿宁波分公司涉嫌违法违规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经查,新华人寿宁波分公司存在编制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和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违法行为。


  关于编制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方面,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16 年1 月至6 月,新华人寿宁波分公司承保的投保人为戴某、王某的2 份保单,投保单中记载的投保人联系电话实际为新华人寿宁波分公司工作人员电话,非投保人真实电话。该公司银代部负责人崔辉为对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2016 年9 月,新华人寿宁波分公司在处理被保险人邬某(保险期间为2016 年6 月22 日至2017 年5 月9 日)的理赔案件时,在系统中将出险日期由2016 年6 月8 日修改为2016 年9 月16 日,支付赔款1666.81 元。公司运营部负责人宋群斌为对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在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方面,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16 年6 月-12 月,新华人寿宁波分公司象山县石浦营业部举办的产品说明会上存在使用夸大的分红率描述分红保险的红利分配情况,对保险产品、保险责任及保险利益的演示讲解与实际保险产品条款不一致等欺骗投保人的行为。公司培训部负责人潘黎黎为对该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象山县石浦营业部负责人金圣松为该行为的直接责任人。


  综上,中国保监会宁波监管局作出如下处罚:


  一、新华人寿宁波分公司编制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 年修正)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 年修正)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给予新华人寿宁波分公司罚款12 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新华人寿宁波分公司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 年修正)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 年修正)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给予新华人寿宁波分公司罚款12 万元的行政处罚。


  作出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同一天,中国保监会宁波监管局同时作出甬保监罚〔2017〕28、29、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新华人寿宁波分公司相关负责人作出处罚。


  中国保监会宁波监管局甬保监罚〔2017〕28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新华人寿宁波分公司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 年修正)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 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给予对该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新华人寿宁波分公司培训部负责人潘黎黎警告,并处2 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中国保监会宁波监管局甬保监罚〔2017〕29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新华人寿宁波分公司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 年修正)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 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给予该行为直接负责人、象山县石浦营业部负责人金圣松警告,并处2 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中国保监会宁波监管局甬保监罚〔2017〕32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新华人寿宁波分公司编制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 年修正)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 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给予对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新华人寿宁波分公司运营部负责人宋群斌警告,并处1 万元罚款。(责任编辑:张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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