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金融知识普及 >> 正文

金融知识普及月丨关于那些你不知道的小常识

2022-08-19  来源: 网络   浏览量:
一、维护人民币法定地位,主动举报拒收现金行为



本网讯:一、维护人民币法定地位,主动举报拒收现金行为



2018年7月,人民银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整治拒收现金的公告》(公告〔2018〕10号),明确指出人民币是我国的法定货币,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使用非现金支付工具的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营业场所标示“无现金”“拒收现金”等或引用其作为宣传标语,或者为消费者使用现金设置歧视性条件。



拒收现金行为极大地损害了消费者对支付方式的选择权,请社会公众自觉维护人民币法定地位,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发现拒收现金行为,请积极向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举报。



二、维护人民币形象,禁止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禁止故意毁损人民币。禁止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



在祭祀用品、蛋糕、代金券上使用人民币图案,故意撕毁、焚烧人民币,用人民币制作花束、首饰等均属于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故意毁损人民币的违法行为。



请公众在生活中自觉爱护人民币,如发现有人故意毁损人民币或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请向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供线索。



三、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警惕钱币收藏陷阱



纪念币是具有特定主题的,限量发行的人民币,包括普通纪念币(含纪念钞,下同)和贵金属纪念币。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纪念币。发行前,中国人民银行将纪念币的主题、面额、图案、材质、规格、发行数量、发行时间等予以公告。公众可关注中国人民银行的官方网站“人民币”栏目,查询普通纪念币和贵金属纪念币的发行公告,了解本地区承担普通纪念币预约兑换工作的商业银行和贵金属纪念币的销售渠道。



普通纪念币通过商业银行按照面值预约兑换。每次普通纪念币发行时,人民银行在公告中公布承担本次发行任务的商业银行。在公告的预约时间内,公众通过商业银行办理线上或现场预约,在公告的兑换时间内前往预约的商业银行营业网点兑换。普通纪念币与同面额人民币等值流通。



贵金属纪念币由中国金币总公司总经销,通过其四家子公司,以及105家特许零售商、17家商业银行渠道开展销售。贵金属纪念币的真实价值和销售价格均高于面额。



公众在收藏钱币时要提高警惕,防范虚假宣传陷阱。如常见的“纪念金”和各种钱币装帧册等。中国人民银行从来没有发行过任何所谓的“纪念金”,“纪念金”是商家自行开发的一种工艺品,与纪念币没有任何关系。中国人民银行从未发行过任何形式的“珍藏册”、“大全套”等钱币装帧册。已停止流通的人民币由商业银行按照面值等值回收(第一套人民币除外)。凡是承诺“高价回收”的人民币装帧产品均为虚假宣传。



虚假宣传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一是在纪念金、章等纪念品上标注面额数字,宣称“等值兑换”,冒充纪念币。二是宣传“高价回购”,承诺投资回报。三是使用“国家权威机构发行”、“官方发布”、“国家造币厂/印钞厂制作”等模糊表述迷惑消费者。四是宣称“人民银行高价回收”等。请公众提高警惕,不要上当受骗。



四、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警惕虚拟货币诈骗



人们每天都在使用货币,有实物货币,也有电子货币。《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在日常生活中的银行存款转账甚至网络支付,其背后流通的货币均为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法定货币——人民币。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法定货币包括人民币纸币和硬币,尚未发行法定数字货币。



然而近年来,虚拟货币不断地引发关注。目前各类虚拟货币都是非法定货币,不具有法偿性和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一部分发行者和交易者依托互联网、借助交易平台对虚拟货币进行炒作,更有甚者借助虚拟货币概念,从事传销、诈骗等非法活动。



我国已明令禁止虚拟货币和法定货币的直接交易,各金融机构、支付机构、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都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但是,为规避监管,虚拟货币项目团队已开始转向境外开展相关活动,并向国内投资者大肆宣传,鼓吹“一夜暴富”,投资者应高度警惕。请社会公众理性看待虚拟货币,认清投资风险,警惕非法骗局,维护个人资金安全和财产权益。



对于各种身披高端技术外衣、号称“国家发行”、承诺高额回报甚至只涨不跌的各类“**币”,大家一定要提高警惕,擦亮双眼,防范诈骗、传销、非法集资等风险,避免遭受经济损失。



No.2



支付结算



一、防范买卖账户违法行为,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买卖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行为对社会和个人危害巨大:一是买卖、出租、出借账户为电信诈骗、洗钱、逃税、行贿受贿等犯罪行为提供滋生土壤,协助不法分子转移资金,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损害社会诚信和社会秩序。二是为不法分子提供作案工具,给自己带来巨大的信用风险、法律风险,涉嫌违法犯罪。三是对于经公安机关认定的买卖、出租出借账户等单位和个人,银行和支付机构将对其采取五年内不得新开立银行和支付账户,及暂停非柜面业务的惩戒措施。四是账户信息中包含大量个人信息,可能导致个人信息泄露后,被不法分子用于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为保护自身权益,防范买卖账户危害,社会公众在使用账户(含银行卡)过程中应注意:一是提升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网银U盾、支付宝等,注意登录账号和密码等个人信息保密,对于废弃不用的银行卡,应及时办理销户业务,并将卡片磁条毁损,不随意丢弃。二是不要贪图“小惠小利”,不出租、出借、出售个人银行卡、身份证、支付宝和网银U盾等账户存取工具,以免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并承担法律责任。三是发现买卖银行卡和身份证的犯罪行为,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共同维护公平诚信的良好社会秩序。



二、创新手机号码支付,便利客户支付体验



“手机号码支付”是人民银行为进一步提升跨行支付服务水平,便利客户支付体验,依托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IBPS)推出的一项新业务。



“手机号码支付”面向个人客户提供,客户通过开户银行的手机银行、网上银行、银行柜面(具体视银行的开放渠道),将本人预留手机号码与常用银行卡号关联绑定,即可开通“手机号码支付”功能。一个客户可以使用多个手机号码注册,但一个手机号码只能被一个客户注册;一个手机号码可以关联多家银行的银行卡,但在一家银行只可关联一张银行卡。



“手机号码支付”的优势主要表现为:一是便捷,仅需提供接收人手机号码即可实现支付转账,免于输入银行卡号等繁琐信息。二是快速,通过人民银行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处理,实时完成跨行收付款。



No.3



反洗钱知识



一、选择安全可靠的金融机构



合法的金融机构接受监管,履行反洗钱义务,对客户和机构自身负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的规定,金融机构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或者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确保金融机构客户的隐私权和商业秘密得到保护。



地下钱庄等非法金融机构逃避监管,不仅可能为犯罪分子和恐怖势力转移资金、清洗“黑钱”,成为社会公害,而且无法保障客户资金和财产的安全。



选择安全可靠、严格履行反洗钱义务的金融机构,您的资金和个人信息才会更安全。



二、主动配合反洗钱义务机构进行身份识别



(一)开办业务时,请您带好有效身份证件。



有效身份证件是证明个人真实身份的重要凭证。为避免他人盗用您的名义、窃取您的财富,或是盗用您的名义进行洗钱等犯罪活动,当您开立账户、购买金融产品以及以任何方式与金融机构建立业务关系时:



1.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2.如实填写您的身份信息;



3.配合金融机构通过现场核查身份证件的真实性,或以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您确认身份信息;



4.回答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合理提问。



如果您不能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将不能为您办理相关业务。



(二)存取大额现金时,请出示有效身份证件。



凡是存入或取出5万元以上人民币或者等值1万美元以上外币时,金融机构须核对您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这不是限制您支配自己合法收入的权利,而是希望通过这样的措施,防止不法分子浑水摸鱼,保护您的资金安全,创造更安全、有效的金融市场环境。



(三)他人替您办理业务,代理人应出示他(她)和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需要核实交易主体的真实身份,当他人代您办理业务时,需要对代理关系进行合理的确认。



当他人代您开立账户、购买金融产品、存取大额资金时,金融机构需要核对您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四)身份证件到期更换的,请及时通知金融机构更新相关信息。



金融机构只能向身份真实有效的客户提供服务,对于身份证件已过有效期的,超过合理期限仍未更新的,金融机构可中止办理相关业务。



三、不要出租或出借自己的身份证件



出租或出借自己的身份证件,可能会产生以下后果:



1.他人盗用您的名义从事非法活动;



2.协助他人完成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



3.您可能成为他人金融诈骗活动的“替罪羊”;



4.您的诚信状况受到合理怀疑;



5.您的声誉和信用记录因他人的不正当行为而受损。



四、不要出租或出借自己的账户、银行卡和U盾



账户、银行卡和U盾不仅是您进行交易的工具,也是国家进行反洗钱资金监测和犯罪案件调查的重要途径。贪官、毒贩、诈骗分子、恐怖分子以及其他罪犯都可能利用您的账户、银行卡和U盾进行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因此,不出租、出借账户、银行卡和U盾既是对您的权利的保护,又是守法公民应尽的义务。



五、不要用自己的账户替他人提现



通过各种方式提现是犯罪分子最常采用的洗钱手法之一。有人受朋友之托或受利益诱惑,使用自己的个人账户或公司的账户为他人提取现金,为他人洗钱提供便利。然而,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请您切记,账户将忠实记录每个人的金融交易活动,请不要用自己的账户替他人提现。



No.4



防范非法集资



一、非法集资的常见手段和典型特点



(一)非法集资的常见手段



一是承诺高额回报。不法分子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人在集资初期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承诺本息,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或携款潜逃。



二是编造虚假项目。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开展创业创新等幌子,编造各种虚假项目,有的甚至组织免费旅游、考察等,骗取社会公众信任。



三是以虚假宣传造势。不法分子在宣传上往往一掷千金,聘请明星代言、名人站台,在各大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发布广告、在著名报刊上刊登专访文章、雇人广为散发宣传单、进行社会捐赠等方式,制造虚假声势。



四是利用亲情诱骗。有些类传销非法集资的参与人,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业绩,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编造自己获得高额回报的谎言,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使参与人员迅速蔓延



(二)典型非法集资活动的“四部曲”



第一步:画饼。非法集资人会编织一个或多个尽可能“高大上”的项目。以“新技术”、“新革命”、“新政策”、“区域链”、“虚拟货币”等为幌子,把集资参与人的胃口“吊”起来,让其产生“不容错过”“机不可失”的错觉。



第二步:造势。利用一切资源把声势做大。非法集资人通常会举办各种造势活动,比如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等;组织集体旅游、考察等,赠送小礼品;大量展示各种或真或假的“技术认证”“获奖证书”“政府批文”等。



第三步:吸金。想方设法套取你口袋里的钱。非法集资人通过返点、分红,给参与人初尝“甜头”,参与人不仅将自己的钱倾囊而出,还动员亲友加入,集资金额越滚越大。



第四部:跑路。非法集资人往往会在“吸金”一段时间后跑路,或者因为原本就是“庞氏骗局”人去楼空,或者因为经营不善致使资金链断裂。



二、如何有效识别和防范非法集资



(一)如遇以下情形向公众集资的,务必提高警惕:



1、以“看广告、赚外快”“消费返利”为幌子的;



2、以境外投资股权、期权、外汇、贵金属等为幌子的;



3、以投资养老产业可获高额回报或“免费”养老、“以房”养老等为幌子的;



4、以私募入股、合伙办企业为幌子,但不办理企业工商注册登记的;



5、以投资虚拟货币、区块链等为幌子的;



6、以“扶贫”“互助”“慈善”“影视文化”等为幌子的;



7、在街头、商场、超市等发放投资理财等内容广告传单的;



8、以组织考察、旅游、讲座等方式招揽老年群众的;



9、“投资、理财”公司、网站及服务器在境外的;



10、要求以现金方式或向个人账户、境外账户缴纳投资款的。



(二)投资理财注意事项



1、不要轻易相信所谓的高息“保险”、高息“理财”,高收益意味着高风险。



2、不被小礼品打动,不接收“先返息”之类的诱饵,记住天上不会掉馅饼。



3、要通过正规渠道购买金融产品。不与银行、保险从业人员个人签订投资理财协议,不接收从业人员个人出具的任何收据、欠条;购买保险过程中要尽量做到“三查、两配合”,即通过保险公司网站、客户热线或监管部门、行业协会网站查人员、查产品、查单证,配合做好转账缴费、配合做好回访。



4.注意保护个人信息,关注政府部门发布的非法集资风险提示,遇到涉嫌非法集资行为及时举报投诉。



(三)防范非法集资的“四看三思等一夜”法



四看:一看融资合法性,除了看是否取得企业营业执照,还要看是否取得相关金融牌照或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二看宣传内容,看宣传中是否含有或暗示“有担保、无风险、高收益、稳赚不赔”等内容。三看经营模式,有没有实体项目,项目真实性、资金的投向去向、获取利润的方式等。四看参与集资主体,是不是主要面向老年人等特定群体。



三思:一思自己是否真正了解该产品及市场行情。二思产品是否符合市场规律。三思自身经济实力是否具备抗风险能力。



等一夜:遇到相关投资集资类宣传,一定要避免头脑发热,先征求家人和朋友的意见,拖延一晚再决定。不要盲目相信造势宣传、熟人介绍、专家推荐,不要被高利诱惑盲目投资。

内蒙古金融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来源:内蒙古金融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内蒙古金融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内蒙古金融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内蒙古金融网)”的作品,内蒙古金融网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Copyright ©  Nmgjrw.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内蒙古金融网版权所有

邮箱: cfp05@163.com   联系电话: 0471-4952235   传真: 0471-4952269

常年法律顾问:内蒙古若辉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刘富玉  电话:15024934110

                                                           高级合伙人 李文静  电话:18404823333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与信息服务经营许可证 蒙ICP备08100000号-1

·内蒙古金融网络传媒中心 中国网通集团提供宽带支持 


金融内蒙古微信公众平台

内蒙古新金融研究院
蒙域在线直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