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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监管来了,机构大股东不得不知

2021-10-15  来源: 内蒙古金融网   浏览量:
消金公司的大股东注意了,一份新的监管要求已开始执行。

本网讯:消金公司的大股东注意了,一份新的监管要求已开始执行。


10月14日,银保监会正式发布《关于印发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下称《通知》)。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近年来,少数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不当干预公司经营,违规谋取控制权,利用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和资产转移,严重损害中小股东及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通知》中提出的大股东不仅仅是第一大股东,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均在该《通知》范围内:


1、持有国有控股大型商业银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外资法人银行、民营银行、保险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等机构15%以上股权的;


2、持有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等机构10%以上股权的;实际持有银行保险机构股权最多的(含持股数量相同的股东);


3、提名董事、监事合计两名以上的;


4、银行保险机构董事会认为对银行保险机构经营管理有控制性影响的;


5、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通知》提出9项“不得”行为,包括:严禁隐藏实际控制人;严禁滥用股东权利;严禁不当干预;严禁与银行保险机构进行不当关联交易;严禁通过掩盖关联关系、拆分交易、嵌套交易拉长融资链条等方式规避关联交易审查;严禁混淆持牌与非持牌金融机构之间的产品和服务等。


值得关注的是,《经济日报》近期同步发文称,务必警惕部分民营银行野蛮生长,切实防范金融风险,引导其回归服务实体经济薄弱环节的初心。


比如,近期盛京银行就恒大集团出售股权时公告称,将回归本源,服务实体经济。


可见在金融机构的大股东管控问题上,监管已注意到相关风险,下决心治理。


与其他金融机构相比,消金公司规模虽小,但设立条件严格,牌照难得。对股东的背景更为严苛。


根据银监会2013年11月颁布的《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下文简称"试点办法")第十一条,“消费金融公司至少应当有1名具备5年以上消费金融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经验,并且出资比例不低于拟设消费金融公司全部股本15%的出资人。”


消金界了解到,一家互金头部平台尽管资金、持术实力较强,但申请牌照多年未果,主要就是因为曾涉及P2P业务。


目前,在金融持牌与稳健经营的风向下,消费金融公司在筹建设立时,股东会选择一家银行等实力机构。


另外在监管要求下,消金对客放贷利率持续下行,降低资金成本无疑成为持续经营的关键。


众所周知,由于持牌消费金融公司不能吸收存款,因此融资能力显得尤为重要。


近年来,尽管其融资渠道不断增长,ABS融资呈持续增长态势,但目前同业拆借和借款仍是最主要融资渠道。


实际上,受疫情影响,在刚刚过去的2020年,很多银行已经收紧了对消金公司的同业授信。如今,持牌消金的同业拆借延续了此前的紧张态势。


这些综合因素导致,当下抱紧一家银行大腿,拿到更低成本资金,就成为了未来竞争中的关键。


目前,头部的大多数持牌消金大股东来自银行,能为其带来融资便利,银行作为股东也乐于对其进行增资扩股。


另一方面,为了业务发展需要,消费金融公司也经常经常通过引入战略投资人的方式扩充资本金规模,实现融资目的的同时,提高资产规模上限。


比如,此前就有传出华融消金将引入宁波银行股东等。而上海农商行、浙商银行等也在积极寻找入股标的或申请自建持牌消金。


消金界了解到,一家老牌消金公司拟出让大部分股权,换取新股东的入场。年底前可能会达成协议。


银行股东之外,头部互联网巨头在监管引导下,也在寻找牌照,落实持牌经营的政策导向。与此轮少量持牌求得资源牌照,以求品牌与安全相比,这轮入股,更多寻求主动权与控制权。


而当下持牌消金引战风潮正起。


消金界了解到,虽然同样受限于杠杆率,但是各家原因不一而足。有的是实在“没钱可放”;有的是股东方出于风险考量,想要维持原有规模。


比如,长银五八消金虽然获得了股东方助力,但是至今注册资本金不过9亿元,按照持牌消金10-12倍的杠杆限制,放贷规模也就百亿元;其大股东长沙银行自身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逼近监管红线,因此新一轮增资计划迟迟没有落地,对长银五八来说,自然难以把业务铺至全国。


展望未来,资金依然是制约各家业务发展的命门。相信未来会有更多的持牌消费金融机构将继续引战。而在挑选股东方面,则应更加审慎。


反过来,看好消金业务想要入局的潜在股东们,也要秉持合规经营的态度,从一开始就要绷紧一根弦——机构再挣钱,都不是提款机。(稿源:消金界  责任编辑:宿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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