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监管有利于金控公司稳健发展
2021-04-06 来源: 内蒙古金融网 浏览量:本网讯:为规范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和管理,促进公司稳健运营,近日,人民银行发布《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备案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5月1日起正式施行。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金融发展和改革水平不断提高,一些大型金融机构开展跨业投资形成金融集团,部分非金融企业投资控股了多家多类金融机构,形成了一批具有金融控股公司特征的企业。其中,一些实力比较强、经营规范的金控机构通过该模式优化资源配置、降低成本,丰富和完善了金融服务,更好提升了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水平。不过,也有部分金控机构盲目扩张,隐匿股权架构,交叉持股、循环注资等,暴露出种种问题。
本次《规定》的发布,体现了监管层针对上述问题完善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制度、优化金控公司治理的决心。透过本次《规定》,也看到了监管层着重强调的金融控股公司董监高的专业性、独立性和透明性,均与金融控股公司自身特点密切相关。
从专业性角度来看,《规定》要求,在备案时需提供相关人员的身份、学历、学位和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等材料的复印件,以及关于任职人员品行、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工作业绩等方面的综合鉴定。此外,对金融控股公司财务负责人、高管团队此前的任职经历也提出了明确要求。这是因为,与单一金融机构相比,金融控股公司具有业务类型广、机构数量多、关联性高等特点,机构的复杂性也对其高管团队提出了更高要求。作为机构的“掌舵人”,董监高团队的金融专业知识、风险管控能力和合规经营理念,对于金融控股公司及所控股机构的规范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从独立性角度来看,《规定》明确了董监高等高管团队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存在妨碍履职独立性的情形,以及独董任职的时间期限等。长期以来,因股权结构的透明度、关联交易等问题一直让金融控股公司备受质疑。强调董监高团队的独立性,本质上就是为了建立一道风险“防火墙”,尽可能避免利益相关体不当干预机构运营导致金融控股公司内控失当、产生风险。
从透明性角度来看,《规定》要求严格董监高任职备案,甚至对离任审计报告都做出明确规定,就是为了让其更好接受监督,减少暗箱操作。随着对高管团队及相关业务的监管强化,相关信息有案可查、有迹可循,其本身也是一种威慑,能够提醒金融控股公司高管团队加强自我约束。
当然,面对体量庞大、结构复杂、业务繁多的金融控股公司,仅仅盯住表面上的股东和高管,无法完全杜绝各种暗箱操作。实际上,本次《规定》只是金融控股公司监管规则体系的一部分。在此之前,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人民银行发布了《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都旨在补齐监管短板、规范市场秩序。
无论何时,防控风险始终是金融工作的重中之重,金融控股公司的大体量和跨领域等特点更是决定了加强风险防范的重要性。在本次《规定》对金融控股公司高管团队、内部治理等强化的基础上,未来更需要在完善金融控股公司的内控机制、建立内部“防火墙”、强化外部监管框架等方面不断完善。从长远来看,要加强各监管部门的协同配合,避免出现新的监管套利,在鼓励创新的同时规范市场发展,推动和促进金融控股公司走稳妥有序发展之路,使其既能充分发挥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功效,又能确保整个金融行业稳健发展。(稿源:金融时报 责任编辑:宿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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