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部门出手拟规范互联网人身险业务
2021-01-07 来源: 内蒙古金融网 浏览量:本网讯:记者从相关渠道获悉,银保监会人身险部日前向各人身险公司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内容显示,保险公司应具备连续四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达到120%,核心偿付能力不低于75%;连续四个季度风险综合评级在B类及以上;人身保险公司连续四个季度责任准备金覆盖率高于100%,财产险公司连续四个季度的责任准备金回溯未出现不利进展;保险公司公司治理评估为C级(合格)及以上;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等条件,方可经营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
《征求意见稿》的另一重点在于,保险公司经营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应使用经审批或者备案的互联网人身保险专属产品,专属产品范围则包括意外险、健康险(除护理险)、定期寿险、 十年期及以上普通型人寿保险和十年期及以上普通型年金保险以及获得中国银保监会同意开展的其他人身保险产品。
依据《征求意见稿》,保险公司申请审批或者备案互联网人身保险专属产品,应符合以下六个方面的条件:一是产品名称包含“互联网专属”字样,通过互联网渠道销售和经营;二是产品设计应体现互联网渠道直接经营的特征。一年期及以下专属产品预定费用率不得高于35%,一年期以上专属产品不得设置直接佣金和间接佣金,首年预定附加费用率不得高于60%,平均附加费用率不得高于25%;三是产品可提供灵活便捷的缴费方式。一年期及以下专属产品每期缴费金额应为一致,一年期以上专属产品应符合中国银保监会相关规定。四是产品设计应做到保险期间与实际存续期间一致,不得通过退保费用、调整现金价值利率等方式变相改变实际存续期间;五是一年期及以下专属产品最低现金价值计算,应当采用未满期保费的计算方法。六是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而针对申请审批或者备案十年期及以上普通型人寿保险和十年期及以上普通型年金保险专属产品的保险公司,《征求意见稿》强调其需满足更高条件。具体包括:连续四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超过150%,核心偿付能力不低于100%;连续四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溢额超过50亿元;连续四个季度(或两年内六个季度)风险综合评级在A类以上;上年度未因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和回溯受到行政处罚;保险公司公司治理评估为B级(良好)及以上;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还要求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应建立健全产品回溯机制。(稿源:金融时报 责任编辑:宿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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