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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叉性金融业务反洗钱监管探析

2019-10-28  来源: 金融时报   浏览量:
近年来,随着金融市场化改革进程的加快和金融业混业经营探索的不断延伸,传统金融机构之间以交叉、融合为基础的业务合作逐步加深,交叉性金融产品持续涌现。

本网讯:近年来,随着金融市场化改革进程的加快和金融业混业经营探索的不断延伸,传统金融机构之间以交叉、融合为基础的业务合作逐步加深,交叉性金融产品持续涌现。但交叉性金融业务在提高金融服务效率、创造盈利空间的同时,其引发的洗钱风险也日益加剧。做好交叉性金融业务洗钱风险的管理,是当前反洗钱监管重点和难点。


交叉性金融业务的概念


交叉性金融业务是指不同类型金融机构为满足客户多样化金融服务需求,融合各行业业务特点共同开发设计的金融业务。提供交叉性金融业务的主体可以是银行、保险、证券期货、信托、基金、资产管理机构等,各机构打破专业化业务分工,基于自身业务特点开展合作。交叉金融活动分为两个层次:一是金融机构以业务和产品为载体,跨越货币、资本等多个金融市场的子市场;二是金融机构通过获取多种金融牌照,同时从事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通过跨市场的机构主体来打通资本、货币市场以及保险市场。后一种方式对中小金融机构来说参与难度较大,因此目前交叉性金融业务的主流模式,仍是通过产品创新及业务合作来实现跨市场经营、交易,这也是交叉业务洗钱风险所应关注的主要方面。


交叉性金融业务洗钱风险特点


从风险管理的角度出发,分业经营模式的优势在于通过在不同种类金融机构间构筑一道金融风险“防火墙”,防止风险在不同市场间传播。但交叉性金融业务在实现金融工具创新和金融业务融合的过程中,打破了风险“防火墙”,产生跨越行业风险界限的洗钱风险。例如某些利益集团通过交叉性金融业务改变交易用途、交易对手,或进行资产腾挪,规避监管政策或降低会计成本,从而实现资本套利;再如交叉性金融业务涉及复杂的委托代理结构,某些利益集团容易利用信息不对称性达到隐瞒交易性质的目的,引发“不当利益输送”“共谋”等风险;另外交叉金融业务的参与者众多,其在业务结构、资金属性、运作管理和分配处置等方面难以实现全面管理,造成制度盲区和风控漏洞。


交叉性金融业务洗钱风险呈现以下几个特点:一是隐蔽性。交叉性金融业务普遍具有参与主体众多、金融工具使用广泛、委托代理关系复杂等特点,这些特点导致了其洗钱风险不易被察觉,从而更具隐蔽性;二是复杂性。在分业经营模式下,不同金融业态的洗钱风险特征各不相同,但随着交叉性金融业务在组织形式、业务形态、交易主体、管理结构等方面的复杂化,其洗钱风险复杂性凸显,某些交叉性金融产品可能在各环节、各流程显现出不同业态存在的洗钱风险特征,也可能衍生出传统分业经营业态不具备的特征;三是传染性。金融机构在推进双方业务交叉融合的同时,不可避免地加深了双方在客户、产品、资本等方面的联系,而且对交叉业务的管理要求逐步趋同。这使得交叉性金融业务洗钱风险具有一定的传染性,单一机构、单个市场的洗钱风险很容易被扩散或渗透到其他金融机构,并在金融子市场间传导。


交叉性金融业务反洗钱工作难点


(一)易被用作规避监管的工具。首先,随着行业间业务交叉增多,交易主体可通过繁复的交易流程及手段掩盖资金真实来源及投向,隐藏交易真实主体、内容和背景,规避行业监管,实现获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其次,以规避监管而衍生的交叉性金融产品会将资金运行环节复杂化,导致风险传递途径更加复杂、参与机构权责划分不清,发生风险后无法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第三,参与者不能做到充分的信息披露,而监管部门间缺乏协调,使投机者能够钻制度空子、规避最新监管要求。


(二)监管制度的针对性较差。虽然《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对我国金融业交叉经营体制作出了相关界定,但对交叉性的过渡领域缺少明确规定,金融机构在进行金融产品研发时缺乏有效的制度依据;另外,目前的反洗钱法律法规虽然不断完善针对不同行业的差异化监管及履职要求,但是行业适用性依旧不足,面对金融产品、金融工具的创新以及金融业务交叉融合后复杂的业务关系,部分监管要求过于粗放,适用性和针对性不够,易造成监管的“真空地带”。而金融机构在反洗钱工作上仍有较多环节停留在“表面合规”状态下,对业务、产品的风险认识不到位,反洗钱内控制度有效性偏低。


(三)监管的有效性不足。目前的“一行两会”监管格局本身存在跨行业、跨市场监管的体制局限,而分业监管与交叉性金融业务之间存在机制性矛盾。金融机构的交叉业务范围和风险暴露跨越了传统范围和领域,在这种情况下,按行业划分监管可能使得相同性质的金融服务处于不同的监管环境下,监管套利的空间增大、监管信息的完整性被削弱。监管部门的信息不对称性作用在反洗钱领域,会引起较为明显的监管滞后效应,使创新金融工具能够绕开现有监管框架,现存的反洗钱监管措施手段滞后于部分交叉性金融业务的发展。


(四)内部信息披露机制欠缺。各机构、各市场之间通过交叉性金融业务构建直接或间接的交易链条,这成为交叉性金融业务洗钱风险的传导基础,而降低风险的有效途径是增加内部信息透明度、开放度。但实际工作中,金融机构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量,对交叉性业务的信息披露缺乏主动性,即使披露也不能保证其披露信息的真实、完整、全面。各参与机构间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各自为政”、“有所保留”以及信息传递的时滞性将导致洗钱风险蔓延不易被及时察觉,一家企业的洗钱风险可能最终蔓延到多家企业乃至整个市场。


(五)客户尽职调查难度大。一方面,交叉性金融业务形成的金融产品链较长,涉及利益主体众多,资金提供方、过桥方及需求方间的权利及义务不清晰,责任界定不明确,信息共享不及时,致使客户尽职调查工作的有效性得不到保证、交易背景的真实性得不到核实、客户身份识别结果的准确度和可信度降低,从而直接加大了反洗钱后续工作的难度。另一方面,目前按照金融会计制度,多数交叉性金融业务被列入银行表外业务,也不利于有效识别交易真实背景和实际受益人。


(六)交易监测分析体系未建立。目前我国的反洗钱可疑交易报告监测体系主要基于“自定义监测标准”这一报送模式,由机构自行决定是否可疑、是否报送。交叉性金融业务涉及银行、保险、证券期货、信托、资产管理等多个行业,各领域的反洗钱监测水平、手段存在较大差异,且交叉性金融业务又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割裂资金链条、混淆资金性质、模糊交易目的,因此加大了交易监测和风险预警的难度。


监管对策与建议


(一)探索“功能性监管”模式。为避免分业监管与跨行业经营带来的监管盲区及由此引发的洗钱风险,反洗钱部门应积极探索“功能性监管”模式。以金融产品、业务的基本功能为切入点,通过建立科学的监管规则及监管合作机制,确保监管要求的稳定性、一致性和互补性,更好地实现对金融业务的跨产品、跨机构、跨市场监管,满足金融市场向混业经营发展过程中的监管需求,在开展有效监管的同时保证交叉性金融业务的有序发展。


(二)完善监管制度体系。应针对交叉性金融业务构建完整的制度框架,在对金融市场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完善现行反洗钱法律法规体系,细化相关业务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增强监管制度的适用性、覆盖面,有效防范交叉性金融业务洗钱风险。应进一步明确对交叉性金融业务反洗钱监管的相关责任划分、明确监管界限,为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管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和工作依据。


(三)强化部门间监管沟通合作。人民银行作为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应协同各行业监管部门建立对交叉性金融业务的共同治理机制,通过“信息通报会”等方式对监管信息进行交换,防止因信息割裂而导致交叉性金融业务成为监管“孤岛”。同时应建立情报会商及风险研判机制,围绕监管职责探讨交叉性金融业务各环节可能存在的风险,共同研究风险监测及预警方法;推动开展联合检查工作,加大对交叉性金融业务的监管力度,实现协同监管作用。


(四)完善信息披露机制。金融机构应增加对交叉性金融业务的披露,尤其是在反洗钱领域,要在开展业务前制定有效的信息披露方案,确定交叉性金融业务披露范围,明确信息披露的责任归属,细化信息披露流程,确保信息披露内容满足各机构反洗钱工作需求。


(五)建立有效的风险评估机制。要以风险为导向开展交叉性金融业务的反洗钱工作。从金融机构的角度出发,就是要有效评估各项业务、产品存在的固有洗钱风险,尤其要强化对交叉性金融产品、流程的全面评估,完整体现出各环节可能存在的洗钱风险并以此为基础加强内部风险控制及全流程风险把控;从监管部门的角度出发,人民银行应与各行业监管部门密切配合,根据各行业特点评估交叉性金融业务存在的洗钱风险,确立监管重点对象、领域、内容、环节。同时要细化风险评估指标、完善评估体系,为金融机构风险管理提供指导。


(六)采取“穿透式”监管手段。“穿透式”监管手段是将交叉性金融业务的资金来源、投资者、中间环节与最终投向“穿透”关联,综合全流程来判断业务实质,根据业务属性和功能执行相应的监管规定。通过采取穿透式监管手段,有针对性、目的性的审核各业务环节及流程是否合规履职、反洗钱相关工作能否全面覆盖、参与的机构权责划分是否明晰以及交易主体是否识别到位、交易背景是否真实完整。(稿源:金融时报  责任编辑:宿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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