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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加强央企金融业务监管的意义与建议

2019-02-25  来源: 内蒙古金融网   浏览量:
中央企业是国有经济的重要力量,肩负着国民经济的命脉,主要分布于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主要行业和关键领域,既要承担好社会责任,同时也要保持良好经济效益和商业可持续发展。

本网讯:中央企业是国有经济的重要力量,肩负着国民经济的命脉,主要分布于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主要行业和关键领域,既要承担好社会责任,同时也要保持良好经济效益和商业可持续发展。21世纪初以来,特别是十八大以来,我国中央企业发展取得了很大成绩,迈入高质量转型发展阶段。2018年,我国企业在世界500强上榜数量为120家,其中,国务院国资委监管的中央企业就达48家。近些年,央企发展呈现一个明显特征,金融业务发展较快,金融资产规模较大,在央企经营管理中占据了越来越重要的地位,本文分析加强央企金融资产监管的必要性,并对未来央企金融业务监管提出初步建议。


  央企金融业务呈现三大特征


  我国央企经营绩效保持良好。截至2018年末,国资委监管的中央企业共有96家,在2018年累计实现营业收入29.1万亿元,同比增长10.1%;实现利润总额1.7万亿元,创历史最好水平,同比增长16.7%。


  我国央企金融业务发展很快,央企金融资产规模增长也较快,除了全国性金融机构持有的金融资产外,国资委监管央企持有的金融资产已成为国有金融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央企金融业务可简单概括为以下三个特征:


  一是参与面广。央企涉足金融业务数量较多,96家央企有超过70家央企或其成员单位直接或间接控股金融企业,占比超七成之多。


  二是金融牌照多。央企涉足金融业务类型多,有银行、保险、基金、证券、信托、租赁等金融机构,某些个别央企已经实现了金融资质全牌照。


  三是利润率高。央企金融业务产生的利润,对集团整体利润贡献越来越高,是一个明显趋势。据悉,某家央企的金融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重达10%,而金融业务利润贡献度对总利润贡献度则达到20%,处于较高水平。


  央企开展金融业务的意义


  央企涉足金融业务既有内在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有外部金融环境变化的助推动力,应站在客观公正立场看待央企金融业务发展较快、资产增长较快等现象。央企参股或者控股银行、证券、基金、保险和信托等金融机构,积极打造金融板块,开展金融业务,主要基于以下原因:


  一是满足央企产融结合的客观需要。央企通过适度发展金融相关业务,特别是以满足自身主业发展所需要为目的的金融业务,更加促进央企主业与金融发挥协同效应,提高央企综合经营绩效。


  二是满足保持央企业绩稳定的内在需要。近些年我国积极实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三去一降一补”,助推经济高质量转型发展,央企在经济下行压力较大时面临较大业绩增长挑战,适度发展金融业务所产生的收益,可以帮助央企缓解转型期间的利润压力,保障企业稳增长。


  三是提升央企综合竞争力的实际需要。发展金融板块,积极配合支持央企主业发展,有助于提升央企主业的国际竞争力,特别是创建世界一流企业的国有企业改革进程中,优质的金融板块也会成为央企的重要国际竞争力,成为开拓国际市场的重器。


  加强央企金融业务监管的必要性


  央企做大做优做强离不开外部金融机构的有力支持,同样也需要内部高效专业金融服务辅助。央企金融业务有外部金融机构无法替代的特殊价值和作用。但开展金融业务又是一把“双刃剑”,做不好反而会拖累央企主业发展,随着央企普遍开展金融业务,有必要进一步加强监管,规避以下风险:


  一是规避加剧金融“脱实向虚”的风险。央企凭借自身较高信用等级,从银行机构或者其他途径轻松获取相对较低成本资金,并非用于主业或者支持主业发展,而去开展金融业务,例如以委托贷款形式发放给其他经济实体,成为资金中介,赚取利差,不仅拉长了资金链条,增加了社会融资成本,如此长期空转,与央企主业背离,更加剧了金融“脱实向虚”问题。


  二是规避诱发金融风险和经营风险。据不完全统计,超过半数的央企把金融投资或服务列入业务板块,有的甚至是主要业务板块。在我国以机构监管为主的金融监管模式下,央企金融业务受到的监管强度相对较低,处于监管薄弱地带。一旦央企金融资产规模增长过快,风控措施跟进不及时不到位,容易发生金融风险,进而对央企整体经营产生负面影响,演变成央企的经营风险。


  初步建议:不搞“一刀切” 不要“一把抓” 不能“一条龙”


  做好央企金融业务监管非常重要。平衡好利用金融业务助力央企主业发展与防范金融风险是一项重要课题。要坚持“兴其利,除其弊”,需国资委、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等相关监管部门以及央企自身共同努力实现。在加强央企金融业务监管过程中有如下建议:


  一是不搞“一刀切”,要循序渐进。加强央企金融业务发展监管,务必会出台新举措新要求,但要循序渐进,给予央企一定过渡期,或者缓冲地带,避免因为“一刀切”对央企金融板块、甚至央企主业人为造成较大冲击,导致央企经营业绩出现较大起伏,则得不偿失。要尽量避免对央企金融业务进行大开大合式的“强监管”,要充分尊重历史沿革,重点考虑央企发展现实需要,主动量身定制监管规则要求,留够必要调整期,助力央企金融业务高质量转型。


  二是不要“一把抓”,要理清主次。央企金融业务监管工作要分清主次,统筹考虑,加强监管不是为了防风险而防风险,而是保障央企金融业务健康发展,尊重金融业务对央企发展重要作用和价值的客观事实。要从央企主营业务特征及需要出发,针对所开展不同类型金融业务区别对待,从监管角度考虑如何实现央企金融业务既能在一定范围内健康可持续发展,促进央企产融结合,又能确保央企主业不偏离。要摸清家底,明晰责任,对于完全市场化或者市场化程度非常高的央企金融业务,要接受市场统一监管;对于半市场化的央企金融业务,要将金融监管与央企监管科学结合,将自营业务与市场业务严格区分,杜绝监管套利;对于仅服务央企内部成员单位的金融业务,要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减低财务成本为主。


  三是不能“一条龙”,要加强风控。央企开展金融业务,往往倾向持有或者控制多个金融牌照或者全牌照,能够最大限度满足央企全部的金融需要,提供“一条龙”服务,虽然表面上是将央企衍生出来的金融业务大部分收益留在央企体系内,但相应的金融风险却也没有转移出去,长期来看并不利于央企健康发展以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管理风险是金融主要基本功能之一,监管规则对央企开展金融业务类型也应有保有压,主要是服务央企主业经营模式需要,而非实现金融多元化以提升金融板块利润贡献度为目标。


  综上,央企是共和国的脊梁,经营效率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影响力和带动力,要正确定位央企金融业务,有计划有步骤科学地加强央企金融业务监管,及时填补监管空白或强化监管薄弱环节,消除监管套利,加强央企内部乃至央企间的金融服务平台和资源整合,明显提升央企综合实力和核心竞争力,积极助力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稿源:经济参考报  责任编辑:宿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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