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头条新闻 >>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发布中国版CRS,全球性追踪金融性资产

2017-12-06  来源: 优聚金融平台   浏览量:
​2017年5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联合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五大中国财政金融主管机关,正式发布《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调查管理办法》的实施公告,中国版CRS将自2017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中国开始在全球范围内的金融资产大追踪……

2017年5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联合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五大中国财政金融主管机关,正式发布《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调查管理办法》的实施公告,中国版CRS将自2017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中国开始在全球范围内的金融资产大追踪……

 




 




要点



  1. 因移民或其他原因而取得外国籍或外国永久居留权,但仍经常在国内工作生活的中国人的金融帐户信息将被报送给税收管辖国或地区税务当局


  2. 中国居民纳税人如果存在境外收入而未向中国税务机关申报,会由境外所在地报送给中国税务机关






此次颁布的中国正式版CRS,其严厉程度远超之前的市场预期,不仅显示了中国对非居民,优聚金融(公众号ID:youjucapital)为您详细解读其重点:

 




重点一:美元计价,规避人民币汇率波动



在此之前的《征求意见稿》中,是以600万人民币为存量账户界定低值账户和高值账户的做法,而此次颁布的正式版执行规定则是按照OECD世界经合组织推荐使用的CRS操作手册的标准版本,直接使用了美元计价的方式,使用100万美元为界定低值账户和高值账户的金额,避免了人民币汇率的不时波动,而使规定的执行标准反复变化。


在实体账户也直接使用了OECD 推荐的25万美元的界定值。这种不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的方式,在中国大陆执行的文件中非常罕见。由此来看,中国版CRS更加靠近OECD的国际版本,是一份标准的国际版CRS。


 



重点二:国际范围扩大



中国同时发布的官方解读版明确列明2017年首次交换的50个国家和2018年首次交换的50个国家,这些国家的名单与之前广泛流传的只是签订CRS的国家名单存在非常大的出入,而是与G20国家挂钩。


此前一些被宣传成没有进入CRS信息交换、可以被利用来躲避被中国追踪其金融资产的国家和地区,这次出乎意料的全部被纳入了信息交换的名单,包括新加坡、圣基茨和尼维斯、马绍尔、瓦努阿图等。通过移民到这些国家、以该国家护照名义持有的任何金融性资产会将全部反馈给中国。




重点三:隐形“双重国籍”遁形



中国正式版CRS所称非居民,是指中国税收居民以外的个人和企业(包括其他组织),但不包括政府机构、国际组织、中央银行、金融机构或者在所在地政府认可和监管的证券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司及其关联机构。但是,中国版CRS的第10条规定:“账户持有人同时构成中国税收居民和其他国家(地区)税收居民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收集并报送其账户信息。

 


也就是说,对已经移民仍然保留有中国护照的人群,金融机构须按照“非居民”的税务身份进行涉税信息调查,并向其移民所属国交换信息。


另外,第18条规定对于税务身份的证明材料,一是必须出具政府的税收居民身份,二是有效的身份识别文件。这里的有效身份识别文件,将会给那些已经移民境外并在中国仍然没有注销中国户口的人群带来非常不利的麻烦,特别是仍然在中国从事商业运作的境外身份持有人,将会面临中国税负的影响。


 



重点四:看齐美国FATCA



在如何认定税务身份的时候,中国版CRS第17条使用的操作指引,是美国FATCA在识别美国纳税人的完全翻版。


这是在国际上非常前沿的做法,比如,账户持有人的境外现居地址或者邮寄地址,包括邮政信箱;账户持有人的境外电话号码,且没有我国境内电话号码;存款账户以外的账户向境外账户定期转账的指令;账户代理人或者授权签字人的境外地址;境外的转交地址或者留交地址,并且是唯一地址。转交地址是指账户持有人要求将其相关信函寄给转交人的地址,转交人收到信函后再交给账户持有人。留交地址是指账户持有人要求将其相关信函暂时存放的地址。这里的转交地址识别方式,就是典型的美国FATCA使用的识别方式。


其中,通过存款账户以外账户向境外账户定期转账,将是非常高风险的行为,一定会成为特别监管的对象。


 



重点五:实际控制人穿透



中国版CRS在《管理办法》的官方解读中,第9条专门解释了什么是消极非金融机构的定义,即,如果一家非金融机构取得的大部分收入是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消极经营活动收入,则该机构属于消极非金融机构,例如设立在某避税地、仅持有子公司股权的中间控股公司。


由于消极非金融机构容易被当作跨境逃避税的工具,金融机构需要识别出这些机构及其背后的实际控制人。如果消极非金融机构的控制人是非居民,金融机构则需要收集并报送控制人相关信息。


这是在OECD国际版的CRS操作手册中,非常罕见的定义。根据OECD的版本,并没有对消极非金融机构和实体有所定义,只是定义了积极非金融机构,对于不属于积极非金融机构的其他机构和实体,视为消极非金融实体,在识别其实际控制人的时候,需要实施穿透原则。中国是目前为止,全世界唯一一个国家,也是唯一一个G20高峰领袖国对消极非金融机构和实体作出定义的国家


<span style="BOX-SIZING: border-box; PADDING-BOTTOM: 0px; MARGIN: 0px; PADDING-LEFT: 0px; PADDING-RIGHT: 0px; MAX-WIDTH: 100%; WORD-WRAP: break-word !important; LETTER-SPACING: 0px

内蒙古金融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来源:内蒙古金融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内蒙古金融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内蒙古金融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内蒙古金融网)”的作品,内蒙古金融网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Copyright ©  Nmgjrw.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内蒙古金融网版权所有

邮箱: cfp05@163.com   联系电话: 0471-4952235   传真: 0471-4952269

常年法律顾问:内蒙古若辉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刘富玉  电话:15024934110

                                                           高级合伙人 李文静  电话:18404823333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与信息服务经营许可证 蒙ICP备08100000号-1

·内蒙古金融网络传媒中心 中国网通集团提供宽带支持 


金融内蒙古微信公众平台

内蒙古新金融研究院
蒙域在线直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