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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整治下的股权众筹:优势与机遇

2017-04-10  来源: 汇金网   浏览量:
在此之前,证监会曾多次发文规范、解释股权众筹这个行业,纵观媒体,“股权众筹”一词也频频出现。监管层和舆论的关注,从侧面证明了这一新型的互联网金融创新模式在中国的火热程度。从初入国内到成为焦点,股权众筹只用了短短5年的时间。

    本网讯:近日,网上流传着一份《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其中要求股权众筹“不得发布虚假标的,不得自筹,不得‘明股实债’或变相集资。”无论这份方案真实与否,股权众筹被监管层纳入为期一年的专项整治已是事实。
    在此之前,证监会曾多次发文规范、解释股权众筹这个行业,纵观媒体,“股权众筹”一词也频频出现。监管层和舆论的关注,从侧面证明了这一新型的互联网金融创新模式在中国的火热程度。从初入国内到成为焦点,股权众筹只用了短短5年的时间。
    追根溯源,众筹这一概念最早起源于18世纪的英国,作为一个行业则开始于2009年的美国硅谷。2011年,股权众筹正式进入中国,据盈灿咨询与零壹财经数据,截至2016年4月底,我国正常运营的股权众筹平台已达到130余家,筹款金额超过20亿。
    互联网巨头争相布局股权众筹
    股权众筹,是指公司向投资者出让一定比例的股份,投资者通过出资入股公司,最终以分红或股权变现的方式获得未来收益。
    2011年开始,股权众筹被越来越多互联网巨头纳入战略布局,随着今年4月苏宁私募股权融资和百度百众上线,加上之前的京东东家、蚂蚁达客和360淘金,五家巨头齐集股权众筹领域,如此超级阵容,堪比P2P领域的陆金所、宜人贷、团贷网、点融网、拍拍贷五大平台。
    其中,京东东家首创了众创生态圈;苏宁私募股权融资主要面向大学生及青年创业群体;360淘金推出“远期定价”模式;蚂蚁达客在投资人划分方面下足功夫;百度百众依托自己的产品线形成创业生态圈,几大平台可谓各有特色。此外,如36氪、天使汇、众投邦等企业,也利用自己的优势积极发展。
    目前,国内主流的股权众筹平台主要选择“领投+跟投”的模式,该模式不仅能减小普通投资者面临的投资风险和信息不对称,还能帮创业者获得除资金以外更多的行业资源、管理经验等附加价值,比较适合目前国内的发展。
    一般而言,国内股权众筹的大流程如下:项目方在平台发起融资申请;平台审核通过项目上线;领投人对项目进行分析、调查、估值,跟投人根据领投人的分析调查结论选择是否跟投,由领投人牵头创立合伙制企业,成为投资方;感兴趣的投资方向项目方发起投资意向和金额,项目方在所有表达投资意向的投资方中确定最终人选签署合同;投资方在打款及办理交割后,开始投后服务,随时了解企业动态;投资方在合适的时间点通过合适的渠道退出变现。
    这其中,大部分平台对投资方中的领投人和跟投人都设立了一定的门槛,对领投人的门槛主要体现在对净资产、金融资产或年收入的硬性要求,是否是专业的投资人或专业投资机构,是否具有投资管理能力以及投后管理能力,是否有成功退出经验,是否在某个行业或领域有丰富的经验等方面。
    平台跟投人的要求则差别比较大,有些平台门槛比较宽松,只要实名注册并审核通过就可成为跟投人,有些平台对跟投人的要求比较严格,主要体现在对跟投人的年收入或金融资产或净资产有要求,是否是专业投资机构的专业投资人,其门槛比领头人低不了多少。

    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
    股权众筹行业之所以能够在国内快速发展,备受巨头青睐,与目前的经济背景分不开。宏观层面来看,我国经济迈入“L”型新常态,在传统模式难以维系的背景下,需要新的增长点来激活经济,因此以结构性供给侧改革为主基调的经济发展模式开始登场。
    供给侧有劳动力、土地、资本、创新四大要素,其中有三个指向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大众创业”与“万众创新”的推进程度直接关系到结构性供给侧改革的成功。然而,中小企业如果想发展壮大,挡在路上的一座大山就是融资难问题。
    首先,中小微企业由于抗风险能力较弱,银行等大型金融机构不愿放贷;其次,国内资本市场上市的门槛较高,中小微企业难以企及;再次,国内企业债券市场发展落后,中小微企业想要通过债券融资几乎没有可能。
    从资本市场发展角度出发,投资行业从业人员需要快速定位优质创业项目和优秀创业者。此外,类似的股份流通与互联网深度结合是大势所趋,股权众筹有望成为多层次资本市场重要组成部分。
    总的来说,股权众筹这种新型投融资模式,有着流程灵活度高、融资成本低和综合效率高等优势,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发展多种融资渠道,提供了一个不错的选择,而且处于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的“风口”,未来几年势必会受到越来越广泛的关注。
    早在2013年11月,新闻联播就对股权众筹平台进行了报道。2014年11月,政府提出开展股权众筹融资试点,鼓励互联网金融等向“小微”、“三农”提供规范服务,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随后的12月18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将股权众筹纳入规范化管理。
    2015年6月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明确“引导和鼓励众筹融资平台规范发展”。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草案)》,把“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融入发展的各领域各环节,股权众筹这一具备鲜明草根特性的互联网金融创新模式获得了政府的关注和支持。
中国资本市场“新五板”?
    虽然政府支持发展,有意鼓励,但股权众筹毕竟是新兴事物,进入国内才五年时间,随着这个行业的发展势头愈发迅猛,缺乏总体指导思想,监管跟不上创新的情况日益明显,一个有高度全局性的行业规划显得越来越急切。
    针对此,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曾提出了一个名为“54321”的方案,颇有创新价值与参考意义,该方案在一定程度上透露出监管层对于股权众筹的看法和监管思路,提出了股权众筹应该得到法律与政策的支持,与此同时,监管层也要加强对股权众筹平台的建设和监管,平台自己更要遵守透明度规则,管控好风险,不能有欺诈、黑箱操作等违法行为。
    具体来说,“54321”方案”中的“5”,就是指将股权众筹打造成为中国资本市场的“新五板”,旨在丰富多层次资本市场结构。目前主板服务于大型、中型企业;中小板和创业板服务于创新型企业;新三板服务于各类高科技企业;四板市场即区域性的产权交易市场;新五板就是股权众筹平台。
    “4”是根据投资者风险偏好,风险承受能力和资金实力,对投资者按照公募、小公募,私募和小私募进行划分。“3”将众筹平台分为种子众筹、天使众筹和成长众筹三个层次,不同层次信息披露要求不同,以降低融资者信息披露成本和入市门槛。
    “2”是坚持两个底线:不设资金池,不提供担保。“1”是一条红线,在现有法律未修订的情形下,不能越过《公司法》和《证券法》规定的股东人数200人的法律红线。
喧嚣与浮躁
    在任何一个热闹喧嚣的行业中,都难免鱼龙混杂,乱象丛生,股权众筹亦不能例外。目前,不少股权众筹平台利用大众投资者对股权众筹、私募股权众筹的概念混淆,不断模仿拥有严格监管边界及门槛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操作方式,将大量非合格投资者的资金置于风险之中。
    除了名称定义混乱,股权债权混用、领投机构风险转嫁、信息披露无序、营销形式传销化、虚假项目、公开诱导投资等违规现象也普遍存在。
    此次由证监会牵头针对互联网金融的专项整治中,对于上述乱象进行了“对症下药,”其中关于股权众筹的部分明确禁止一下行为:在注册名称或经营范围中使用“股权众筹”等字样,以股权众筹名义从事股权融资业务的行为;平台以股权众筹名义募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行为;平台未经批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股票的行为;平台通过虚构、夸大平台实体股东以及项目信息等形式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投资者的行为以及平台员工私自挪用投资者资金,以及以股权众筹名义从事非法融资的行为等。
    此外,除上述问题外,查处的重点还包括,对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或期货公司等持牌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合作当中存在着违法违规开展业务的情况进行整治。
    机遇与挑战向来都是一体两面,对于中小微企业来说,股权众筹虽然拓宽了融资渠道,对于投资者来说,股权众筹却存在着退出周期过长、收益无法保证以及推出渠道匮乏等风险。不同于债权借贷可以进行事先约定期限与利率水平,由于股权众筹关注的是创业项目的将来发展,所以不但收益无法保证,资金回笼期限更是非常不固定。
    一般来说,股权投资周期短则二三年,时间长的项目可能需要五年、八年,甚至十年、二十年。在此情况下,如何保证投资者的信心,同时建立起资金流动和投资退出的高效渠道,都是股权众筹发展过程中面临的巨大挑战。
    作为一个机遇与挑战并存的金融创新模式,股权众筹发展与监管的互动在世界范围都是一个问题。奥巴马签署通过的《创业企业扶助法》(JOBS 法案),最早开启了股权众筹的规范先例,然而因为国情不同,并不能成为中国借鉴的标准。
    目前,为期一年的专项整治已经拉开序幕,新《证券法》也正在修改,届时,将会以法律形式确定股权众筹的合法化以及初创企业融资规模上限,这对股权众筹行业都是极大利好,
    专项整治的过滤,相关法律的修改,行业规则的制定,适度宽松的监管环境,众筹平台的透明化,这些都将保障股权众筹在中国快速稳定地发展,进而帮助到更多的中国创业者和中小企业。


责任编辑/凤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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