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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难点出路

2018-03-06  来源: 楚北网   浏览量:
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互联网在社会迅速普及。根据最新的《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17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7.72亿,普及率达到55.8%,超过世界平均水平4.1个百分点。

    本网讯: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互联网在社会迅速普及。根据最新的《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17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7.72亿,普及率达到55.8%,超过世界平均水平4.1个百分点。


  互联网金融是指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移动通讯技术,开展融资、投资、支付结算等金融活动。主要包括第三方支付平台、P2P 网络借贷、众筹融资、互联网货币等商业模式。作为互联网的一种重要应用,互联网金融的规模和影响正在不断扩大。截至2017年12月,我国购买互联网理财产品的网民规模达到1.29亿,使用网上支付的用户规模达到 5.31亿。在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大量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根据网贷之家提供的数据,截至2018年1月,累计问题平台数量达到4110家,涉及资金超过千亿, 数百万投资人受到损失。


  上述情况表明,在新时代背景下,金融正在由精英消费转化为大众消费,金融消费者的外延迅速扩大,其权益更加容易受到侵害。另外。互联网金融由于门槛低、操作简单,因而参与人数众多,涉及金额较大。一旦触及群众的切身利益没有得到解决,将可能对金融市场的稳定造成一定冲击,影响社会繁荣稳定。


  一、新时代下,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面临的问题


  (一)难以甄别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合法性


  互联网的迅速普及和发展,不仅颠覆了传统信息通讯模式,也深刻影响着人们的日常生活,改变了大家的消费模式、支付手段、金融行为等。但是,由于互联网虚拟性的特点,消费者在进行网上金融交易时,不能通过“面对面”的方式核实信息,因而在信息获取方面仍处于弱势。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消费者的银行卡、身份证明等信息透露给互联网金融平台时,如果该平台的信用度或者保密技术欠佳,将给消费者带来个人信息泄露、资金不安全等风险。


  此外,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消费者很难确认互联网金融平台的真实性、合法性。简言之,双方的交易是完全建立在诚信基础上的合作,因此实践中难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成本高举证难维权不易


  不同于银行、基金等传统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平台线上销售产品和开展业务,涉及客户群体数量巨大,且分布全国各地,一旦平台遇到风险,很难统一起来维权。


  另外,互联网金融交易多数基于网络数据进行,因而,消费者的个人数据和电子合同都存储在平台服务器中,一旦平台跑路、网站关闭、交易提现功能失效,消费者往往来不及取证。在实践中,消费者需要获得足够的证据,往往需要专业团队的协助,这也进一步加剧消费者维权困境。


  (三)信息技术和信用体系不完善


  P2P网贷、移动支付、互联网理财等互联网金融平台带给人们生活便利的同时,也存在信息泄露的可能性。当前,我国计算机网络通讯系统存在加密技术和密钥管理不成熟、TCP/IP 协议安全性不足等缺陷,加之互联网的开放式特点容易遭受黑客攻击,这些都使得我国互联网金融在交易过程中存在一定的技术风险。


  另外,在信用体系建设方面,目前,我国金融信用体系建设并不完善,信用风险较高。资产端方面,互联网金融平台未纳入央行征信系统,平台在进行交易撮合时,主要是根据借款人提供的财产证明、身份证明、缴费记录等信息评价借款人的信用。资金端方面,很多平台未执行风险适当性原则,没有对消费者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最终导致理财产品和消费者投资偏好不匹配。


  (四)对金融新业态监管不足


  自2011年始,我国相继在“一行三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这四家中国的金融监管部门的简称)内部设立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但与欧美等发达国家具有相对独立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相比,我国现有监管框架仍是以宏观审慎监管为主,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在该框架内最多处于从属地位。如在证券法、银行法、保险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信托法等基本的金融立法中,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有关的规定普遍过于原则化,不易操作。另外,从消费者权益的司法保护来看,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在维权过程中,法院经常会以缺乏可适用的法律为由而不予受理,导致消费者起诉无门。


  (五)互联网金融法律定位不明


  互联网金融通过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大大降低了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门槛,越来越多的群众参与到金融交易活动中。然而,我国现有法律法规难以界定其金融属性,并进行规范管理。以P2P网贷为例,从e租宝、泛亚等几宗大案来看,集资诈骗罪、非法经营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常见罪名。根据《网络借贷中介管理办法》,P2P平台被定性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法理上没有代偿责任,维权行动仅介于投资者与借款者之间。但问题是,由于我国P2P平台缺乏有效监管,导致平台屡屡出现资金池、自融等违规经营现象,因而导致借贷关系及资金流向变得盘根错节,平台也就难推责任了。


  在法律法规方面,目前,我国尚未出台关于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或法规。一旦出现纠纷时,消费者无法找到专有的法律法规,因而只能参考现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许多原则性规定和立法空白难以适应新的司法实践和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需要。


  二、对中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若干建议


  (一)借鉴国外经验,完善法律制度建设


  由于互联网金融涉及银行、证券、保险、投资基金等众多领域,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过于原则化,因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维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操作性不强。消费者在维权过程中,往往处在“无法可依”的境地。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美国作为P2P发源地,目前发展态势良好,并未出现中国P2P平台的“跑路潮”。因而,建议参照美国经验,建设完善的P2P监管法律架构。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设置专章细化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权利,规范互联网金融服务提供者的经营义务和违反义务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二)加强技术创新,完善技术和信用体系建设


  近年来,随着数据泄露事件的频发,各国监管机构越发重视信息安全和数据安全。例如,世界银行在《金融消费者保护的良好经验》一文中提出,金融机构应当确保消费者信息的保密性,并采取相应的技术安全措施。根据这一先进做法,建议互联网金融平台应加大信息技术投入,完善信息科技团队建设,不断修补技术漏洞,采用数据加密等方式确保数据及客户信息安全,运用多重方式进行身份验证。此外,应建立数据保护与电子证据第三方制度体系,加强对个人信息、数据及电子合同等内容的保护。


  (三)利用大数据分类管理互联网金融消费者。


  互联网金融平台市场竞争的关键是用户,得用户者得天下。因而采用大数据进行消费者分类管理可以确保平台的长期盈利和竞争优势。平台在消费者授权的情况下,采取大数据技术和模型搭建进行分析,使每个消费者都能获得与其风险偏好、财务状况和投资经验相适应的互联网金融产品。在满足适当性的前提下,不违背普惠金融的原则。


  (四)落实“穿透式”监管,发挥行业协会的权益保障作用


    互联网金融的跨界和混业特性使得消费者保护越来越复杂。2016年,《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明确提出,对互联网金融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实质明确责任。“穿透式”监管可以将资金来源、中间环节与最终投向有效串联起来,综合全流程信息来判断业务性质,并执行相应的监管规定。


  此外,由一行三会等多个国家部委组织建立的“国字号”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组织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在推进互联网金融标准化建设、加强互联网金融知识普及教育、加强对金融科技的国际跟踪研究和交流、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方面将大有可为。


  (五)构建金融知识长效普及教育机制


    与欧美发达国家不同,长期以来,金融在我国一直都被理解为高精尖的行业,然而要让金融真正做到普惠,就需要让更多投资者了解并懂得金融知识。因此,政府应当建立金融知识的长效普及教育机制,大力开展有关互联网金融知识的宣传教育。一是提高消费者对互联网的认识,降低线上投资消费的风险。二是多渠道宣传金融知识。如在互联网金融平台官网、微信公众号、移动APP上开辟专栏宣传金融知识,全方位提高金融知识普及率。三是教育引导消费者量入为出,避免超前消费和过度消费。提高消费者对金融产品的风险和内涵理解,增强消费者鉴别风险的能力,让消费者摒弃攀比、虚荣、盲从的不良心态,仔细权衡消费是否合理,避免超前消费和过度消费。(责任编辑:宿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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