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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金融应提升服务能力促进规范发展

2021-07-26  来源: 金融时报   浏览量:
在双循环新发展格局下,消费金融将发挥积极作用。我国消费金融在经历起步、探索、发展等阶段后,与互联网和信息技术融合,呈现出新的特点。但由于过快增长,也积聚了一定风险。消费金融在扩大内需过程中扮演怎样的角色?

本网讯:在双循环新发展格局下,消费金融将发挥积极作用。我国消费金融在经历起步、探索、发展等阶段后,与互联网和信息技术融合,呈现出新的特点。但由于过快增长,也积聚了一定风险。消费金融在扩大内需过程中扮演怎样的角色?我国消费金融市场有哪些新特点、新变化?消费金融在发展中存在哪些问题与不足?未来如何加强监管,推动消费金融规范发展?针对上述问题,本报记者专访了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复旦大学金融研究院兼职研究员董希淼。

  

消费金融在促进消费和扩大内需方面的积极作用

  

《金融时报》记者: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都把“坚持扩大内需”提到“战略基点”的高度,并明确为2021年深化改革增强发展内生动力的重点任务之一,纳入国家经济发展的战略方针。在扩大内需的过程中,消费金融扮演怎样的角色?

 

 董希淼:近年来,我国陆续出台多项政策,持续释放内需潜力,充分发挥消费的基础作用,促进经济从生产驱动型向消费驱动型转型。历史和国际经验表明,一国经济在走向成熟的过程中,居民消费数量和质量的提高将成为经济增长和结构升级的重要推动力。在构建双循环新发展格局过程中,消费金融在促进消费、扩大内需等方面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从宏观层面看,居民消费对双循环新发展格局具有重要意义,消费金融是提振居民消费的重要金融模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以下简称“十四五”规划)强调:深入实施扩大内需战略,增强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顺应居民消费升级趋势,稳步提高居民消费水平。当前,全球经济增速放缓,国内经济正处于结构升级转型的阶段。在这一关键时期,由投资带动的经济增长模式较难带来显著的经济增长效果,而消费需求在稳定经济发展中则发挥了更大作用。一方面,居民消费未来可以逐渐成为引领经济增长、推动结构转型的可持续动力;另一方面,消费金融在促进消费升级的同时也增加了消费者对高附加值产品的需求,进而加速产业结构调整,推动经济增长与贸易结构向中高端转移。

  

从微观层面看,消费金融对促进就业、改善民生具有重要意义。适度发展消费金融有助于拉动消费增长,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消费金融促进提升居民消费驱动力。近年来,消费作为我国经济增长“第一驾马车”的作用不断得以巩固。从数据上看,2020年最终消费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重达54.3%,高于资本形成总额11.2个百分点。第二,消费金融助力激活潜在消费群体。消费金融互联网化加速了普惠趋势,且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三、四线城市长尾用户消费活跃度大幅提升。现阶段消费金融主要面向年轻客户群体和长尾客户,以金融杠杆的作用增强消费意愿、提升消费能力。同时,随着人均可支配收入提高,长尾客户借款人信用状况不断改善,使得消费金融需求进一步释放。

  

消费金融发展的新趋势和新问题

  

《金融时报》记者:与欧美等发达经济体相比,我国消费金融市场有哪些特点?2020年是消费金融行业发展史上的一道分水岭。能否请您结合相关数据,谈谈去年以来消费金融发展呈现哪些新趋势和新问题?

  

董希淼:在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消费金融经历了起步、探索、发展、规范等四个阶段。与欧美等发达经济体相比,我国消费金融市场呈现出一些独有的特点。

  

一是参与主体众多,多层次消费金融服务体系逐渐形成。在我国,广义的消费金融是指与消费有关的金融服务,主要指消费信贷。其中包括个人住房贷款、汽车贷款等和耐用消费品贷款等消费性贷款、信用卡业务以及消费金融公司消费贷款、分期业务等。商业银行仍是我国消费金融市场最主要的供给者,信用卡业务是其消费金融主要模式,凭借资金规模、支付结算与风控等优势,抓住优质客户群体。截至2020年年末,我国住户部门消费贷款余额近50万亿元。而狭义的消费金融是指除住房贷款、汽车贷款之外的短期消费性贷款。同样到2020年年末,我国住户部门短期消费贷款余额达8.78万亿元。目前,我国已有30家消费金融公司获批筹建,其中29家已经获批开业,贷款余额5100亿元。

  

二是产品创新能力强,场景丰富且覆盖范围持续扩大。近年来,我国消费金融产品种类日益丰富,服务逐步线上化、数字化。从起步阶段的信用卡、汽车贷款到现阶段的商品分期、账单分期等,消费金融产品种类不断丰富,结构持续优化。与此同时,互联网分期平台兴起,拓展了消费金融应用场景。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加快了在线消费场景与金融机构和产品融合。在“非接触”模式催化下,消费金融场景覆盖面持续扩大。

  

三是金融科技运用较多,用户体验增强,市场更加下沉。近年来,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金融科技技术在消费金融领域深度应用。有咨询机构预测,到2022年,我国消费金融技术投入将达到387.3亿元。金融科技广泛应用,有效降低消费金融产品风险定价,增加产品多样性,拓宽用户范围,消费金融覆盖面和可得性大大提升。

  

从去年开始,消费金融发展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业务发展受到疫情冲击明显,信贷规模显著下降。疫情直接冲击了居民消费意愿和消费能力,使得我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出现改革开放以来第一次全年负增长。与此同步的是,我国短期消费贷款增速出现明显下滑,后续虽有恢复但增长乏力。2020年年末,短期消费贷款余额相比2019年的9.92万亿元下降了1.15万亿元,降幅高达11.59%。但目前这一数据已经比去年年末略有回升。

  

二是市场竞争正从流量获客主导向资金提供优势平衡转换。2020年下半年来,金融管理部门加强对平台经济反垄断和金融科技监管,防止资本无序扩张。这使得以互联网平台为主导的互联网消费金融受到影响,目前相关平台正进行全面整改。另一方面,商业银行加速向零售业务转型,凭借更低资金成本、风控管理和综合金融服务能力等优势,加强消费金融业务投入。不过,在线上化趋势不可逆转的趋势下,消费金融的线上获客成本并未因监管规制、平台规范而降低,反而因互联网流量持续高效挖掘利用而高企。

  

《金融时报》记者:从上市银行年报中可以发现,一众银行都开始将财富管理作为“十四五”期间的发力重点。相比之下,消费金融则少有提及,似乎不再是银行业零售转型的先锋力量。您如何看待这一现象?

  

董希淼:我国经济具有较强的韧性和活力,疫情后经济恢复态势不断稳固,是2020年唯一实现正增长的主要经济体。由于人口基数大,我国目前仍有超过4亿人在央行征信系统没有信贷记录,市场需要巨大。随着房地产调控加强,住房信贷政策收紧,居民杠杆结构将得以优化,短期消费信贷占比有望提升。因此,消费金融在我国仍然具有较大的发展空间。作为零售业务的“三驾马车”之一,消费金融与财富管理、小微金融一起仍将是商业银行发展的重点。而随着消费金融公司等供给主体增多和金融科技深度应用,产品服务与风险管理水平将继续提升。但由于外部生态环境和内部约束机制不完善,快速增长之下的消费金融,在一路高歌猛进中产生了一系列的问题,发展面临一定挑战,市场分化将进一步加大、加速。

  

近年来,我国部分消费金融从业机构为争抢市场份额,获取超额收益,仓促投入并开展相关业务,而没有对机构经营管理及风险控制能力进行合理评估。一些中小机构公司治理薄弱,大股东控制和内部人控制等问题都不同程度存在;风险识别和防控能力缺失,比如贷前审核不严、贷后管理滞后等,导致行业泥沙俱下,稳健发展能力显著减弱。同时,近年来消费金融欺诈、“黑产”等问题有所增多,对消费金融从业机构风控水平特别是反欺诈能力提出更高要求。金融机构和互联网平台只有稳定资产质量、增强风控能力,才能保证经营的稳健性和可持续性。

  

部分消费金融从业机构在发展过程中,未对客户需求进行针对性分析,并提供个性化产品及服务。相反,部分消费金融机构为了快速进入市场,扩大业务规模,往往采用简单复制的模式,大量同质化产品及服务无序竞争,难以精准地满足消费者真正需求,不利于消费金融长远发展。总体上看,风控能力较弱、产品单一、模式固化等因素都将导致我国消费金融机构缺乏稳健发展能力,成为制约我国消费金融发展的因素之一。

  

而有待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是另一大制约因素。不完善的信用体系往往放大信息不对称的负面影响,进而可能滋生道德风险。对于金融机构和互联网平台来说,借款人信息准确性难以把握,借款人欺诈行为难以有效实别,无法到期偿还本金和利息,正在给消费金融机构带来损失。对于借款人来说,目前部分消费金融业务办理程序和手续仍然较为复杂,信息获取效率低、审核时间长,业务交易成本过高。

  

不完善的信用体系还可能带来“多头借贷”等问题。一些不能接入征信系统的互联网平台很难全面获得借款人相关信息,使得相关机构难以有效掌握消费者潜在的“多头借贷”现象,这增加消费金融机构违约风险,也推高居民部门杠杆率。部分消费金融机构不但存在对同一客户多头授信、过度授信等情况,对资金用途和流向更难以有效监控,导致信贷资金违规流向日常消费之外的领域如股市、楼市。因此,完善的信用体系是消费金融发展的根本,也是当下消费金融发展中需要解决的焦点问题。

  

《金融时报》记者:一方面,“十四五”期间,我国有望成为全球最大的消费市场,这其中将孕育出巨大的发展机遇;但另一方面,数据显示,我国居民部门杠杆率2020年年末已攀升至72.5%,相比2011年累计上升超过44个百分点。这是否说明消费金融的快速发展期已经过去?您认为消费金融应如何进一步发展?

  

董希淼:近年来,在追求数量与规模的快速发展过程中,我国消费金融的“普惠”社会边际效益越来越低,消费金融行业正迈向存量竞争、良性创新和平衡发展的新阶段,消费金融发展需要与时俱进、应时而变。

  

招联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总经理章杨清提出,消费金融应坚持的重要原则是:“普”应适可而止,“惠”则永无止境。这不仅是消费金融公司的努力方向,还应成为消费金融行业的共同目标。

  

首先,践行消费金融的普惠使命,不等同于慈善和扶贫,对消费金融客群的下沉,应适可而止。金融服务不是越下沉越好,“普惠”要有边界,对机构而言,是能力边界;对消费者来说,是债务边界,这两个边界都不能轻言突破。

  

从客户信贷偿还意愿与能力看,越下沉的客群偿还贷款的能力和意愿越薄弱。部分机构若一味地“掠夺性”放贷,片面追求贷款规模,极易产生“不该贷”等社会问题,违背发展初衷。回归金融服务本质,消费金融可覆盖的客群半径范围主要由各机构自身风控能力半径决定,仅依靠高收益覆盖高风险的模式并不可持续。因此,消费金融的服务在适度合理范围内尤为必要,可有效防范过度下沉、过度授信带来的“不该贷”和“过度贷”等问题,进一步降低“多头借贷”风险发生概率。

  

在政策安排上,建议金融管理部门在完善社会信用体系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个人借款授信额度监管。具体而言,可参照信用卡业务“刚性扣减”等做法,建立有效的个人信贷约束机制,设置个人可借款的机构数量和授信额度上限。另外,在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政策约束下,互联网平台借贷可能转向助贷模式,建议征信机构可适时推出个人“多头借贷”指数并出台相应管理要求,允许金融机构和助贷机构等同步接入,进一步对“多头借贷”风险进行预警和防范。

  

消费金融的应时而变,还应加强服务有效供给,尤其是对个体工商户的金融服务需求进行精准支持。我国个体工商户超过9500万户,对提升城市活力、稳定社会就业具有重要作用。他们短期资金周转需求强烈,但难以享受到小微金融政策倾斜,成为普惠金融服务的“夹心层”。此外,随着居民消费意愿和需求上升,汽车消费已经取代家用电器,成为分期消费的主战场。建议金融监管部门放宽政策限制,支持消费金融机构加大对个体工商和汽车消费的支持,进一步促进消费升级和内需释放。

  其次,“惠”则永无止境,是社会责任的使命担当,也是金融企业在竞争中生存和发展的需要。应通过监管、市场、社会等多方共同努力,推动消费金融降低客户借贷成本。

  

一方面,应多管齐下、降低成本。在监管政策支持上,可进一步厘清政策标准、要求和规范,在合理范围内削减消费金融公司开展普惠服务的各类刚性成本。主要涉及三个方面的“降成本”:一是降低融资成本厘清消费金融公司同业借款的债权资产属性,取消其在同业借款中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认定,从源头上降低融资成本;二是降低征信成本,征信管理部门在成本可覆盖的基础上,进一步整合降低金融机构查询征信数据费用,间接降低征信管理成本;三是降低流量成本,有效规范互联网平台与金融机构合作的流量分发模式和分润方式,进一步约束高企的流量成本,防范“多头借贷”风险发生。

 

 另一方面,消费金融利率下行应有科学依据。对消费金融利率定价,需统筹考虑各项成本、客户违约风险和微利等综合因素,注重各方平衡。单纯片面追求高利率或者低利率,均不利于普惠金融业务的持续开展。章杨清提出,为合理引导消费信贷利率下行,建议以更契合市场的“LPR+”方式为参考,即“客户终端贷款利率定价=资金成本(LPR基础上浮动的融资成本)+风险损失成本(决定服务客户群体范围)+整体运营成本(含流量获客、平台运营等)+可持续经营的微利空间”。一般而言,客户终端贷款年化利率应保持在24%以下,并继续下行。消费金融从业机构应严格执行央行要求,全面、准确向客户展示年化利率,主动接受价格监管。

  

重构消费金融监管格局的路径

  

《金融时报》记者:“十四五 ”规划中明确提出“规范发展消费信贷”,这意味着消费金融正在进入严监管时代。目前,我国的消费金融监管面临威慑有余、手段欠佳和监管滞后的现状。您认为应如何重构我国消费金融的监管格局?

  

董希淼:当前,我国消费金融监管体系虽然正在逐步完善,但仍存在一些监管空白和监管漏洞,消费金融在业务开展、产品创新的过程中边界模糊、违法违规等情况时有发生。

  

近期,我国相继出台了多个与消费金融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表明对消费金融监管力度不断加强,重视程度不断提高。例如,2020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进行调整。同年11月,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促进消费金融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提升金融服务质效的通知》,促进消费金融有序发展,拓宽融资渠道,加大资本补充,践行普惠金融。2021年1月,银保监会发布《消费金融公司监管评级办法(试行)》,健全消费金融公司监管制度体系,引导消费金融公司差异化发展。

  

除上述已经出台的相关政策,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第一,完善消费金融机构监管。目前,我国消费金融从业机构众多,产品与服务各异,因此应统一监管主体与监管原则,从机构监管向功能监管、行为监管转变,实现监管政策统一,减少监管套利行为。同时,应加强监管制度建设,提升规制层级,补足监管短板,填补监管空白。第二,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进一步普及消费金融知识,提高消费者发现风险、规避风险的能力,并为其提供完善的维权渠道。对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等问题,应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处罚力度。第三,针对“反催收”联盟及恶意投诉,建议联合公安、司法等相关部门出台政策,邀请行业市场主体共同参与,有针对性地打击有组织的“反催收”联盟、恶意投诉行为,维护正常金融秩序。

  

此外,应进一步构建良好的社会信用体系,不断夯实消费金融发展基础。一方面,应提升消费者信息数据的完整性。在建立并完善消费者个人信息时,可以整合个人商业信用数据、消费行为数据等相关信息,还可以通过合理合法的方式,将政府等公共部门的个人相关信息资源与之整合,形成完整准确、覆盖全面的消费者信息库。另一方面,应进一步优化社会信用体系架构。可以为消费金融数据获取来源增加新的维度,比如采用以央行征信系统为主、市场化征信机构为辅的模式,促进信用体系架构多元丰富。

(责任编辑:张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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