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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促进共同富裕的优势与实践 访全国政协委员、南方科技大学代理副校长金李

2022-06-20  来源: 内蒙古金融网   浏览量:
信托公司在促进共同富裕方面有哪些优势与实践?在信托行业转型过程中,信托公司能否既实现自身可持续发展,又将信托制度发扬光大?就这些问题,《金融时报》记者日前采访了全国政协委员 、南方科技大学代理副校长金李。

本网讯:信托公司在促进共同富裕方面有哪些优势与实践?在信托行业转型过程中,信托公司能否既实现自身可持续发展,又将信托制度发扬光大?就这些问题,《金融时报》记者日前采访了全国政协委员 、南方科技大学代理副校长金李。

  

《金融时报》记者:信托业在促进共同富裕中能否发挥积极作用?

  

金李:在我看来,我国信托业助力共同富裕,在实践中已经有很多好做法,包括为基础设施领域、制造业、科技创新、困境资产处置提供金融支持,拓宽居民收入渠道以及服务多样化民生需求等。比如,在拓宽居民收入渠道方面,信托公司可充分发挥财富管理功能,以受益人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切实履行受托责任,拓宽居民财产性收入渠道,为投资者提供丰富的金融产品与受托服务。在服务多样化民生需求方面,养老、医疗、住房等民生领域的服务改善,可以让社会大众以合理的支出享受相关服务,优化社会财富的再分配。

 

 信托公司近些年持续关注养老、住房保障等民生领域,通过信托产品创新设计,满足多样化的信托服务需求。

 

 此外,慈善信托作为与慈善捐赠并行的慈善方式,在促进共同富裕中能够发挥积极作用,近年来,信托公司积极参与并推动慈善信托的发展,认真履行社会责任。

  

《金融时报》记者:包括慈善信托在内,一些能够充分运用信托制度的业务模式面临哪些挑战?

 

 金李:不仅是慈善信托,还有家族信托,这些能够充分发挥信托制度优势的业务模式都面临一个共同挑战,即认知度有待提升。以慈善信托来说,仍有人把慈善信托等同于慈善捐赠,认为慈善信托是慈善组织的竞争对手、慈善信托是保值增值的工具,甚至认为慈善信托是金融产品等。事实上,慈善信托不是慈善的信托,更应说是信托型的慈善。今后大力发展慈善信托,还需要不断加强宣传和普及。

 

 同样,家族信托在我国起步较晚,在委托人认知、产品服务等方面也有较大提升空间。当前市场对国内家族信托还存在许多误解,主要包括:将家族信托与理财产品混为一谈;国内设立家族信托没有法律保障;家族信托是富豪们的专属工具;在境外设立离岸家族信托更有保障和优势;已有完善的保险,不需再设立家族信托;财富传承安排用遗嘱比较简单便捷,没必要用家族信托等等。这些认知误区极大阻碍了家族信托更好地发挥其财富管理优势、助力共同富裕的价值功能。

  

另一个挑战是,相关配套法规制度仍需要进一步完善。包括需要加紧出台信托财产登记、信托税收等配套支持政策以及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促进慈善信托、家族信托等健康规范发展。

  

《金融时报》记者:信托公司在慈善和家族信托领域有哪些成功的实践?

  

金李:这些年有不少好的试点。举例来看,目前资产规模最大的永久存续的股权慈善信托——“鲁冠球‘三农’扶志基金慈善信托”,初始信托财产为委托人持有的万向三农集团有限公司全部股权,对应出资额为6亿元。该慈善信托目的是:“让农村发展、让农业现代化、让农民富裕,以影响力投资、以奋斗者为本、量力而行做实事”。还有一单慈善并行家族信托案例,在上海信托的一单家族信托实践中,将慈善信托与亲属设置为并列分配。委托人早年离开家乡创业打拼,事业有成后希望反哺家乡教育事业,鼓励乡村贫困地区的学子继续深造,也为在校中小学生提供一定的生活补助。与此同时,也希望通过设立信托,将关心社会、热心慈善的家族精神传承给自己的子女,在满足物质生活之外,也拥有宝贵的精神财富。结合该委托人的两大需求,上海信托为客户定制了家族信托,受益人名单涵盖客户亲属,另有专属慈善信托也作为受益人之一,每年投资收益的一部分将会按合同约定分配给慈善信托,按照委托人意愿进行永续传承和管理,支持教育事业。

  

《金融时报》记者:对信托业促进共同富裕有何建议?

  

金李:进一步完善信托财产登记、税收等配套制度建设,有效发挥信托制度优势。一是建议统筹完善信托财产登记制度,明确以特定财产设立信托需要办理信托登记的详细制度规定,规范登记范围、登记机构、登记手续、登记内容等事项;二是建议进一步完善信托涉及财产转移、收益分配等方面的合理税收制度,统筹设计信托税收安排,既避免信托财产转移环节重复征税,同时防止受益人获取信托利益环节税收流失等。

  

针对服务公共民生的信托服务,加强政策引导,出台业务细则,在特定领域开展试点,推动信托对共同富裕的更深层次支持。当前,信托在大部分公共民生领域的参与仍处于探索发展阶段,操作规范与服务细则需要政策引导与规范。建议尽快推动完善包括家族信托、特殊需要信托、遗嘱信托等领域的政策规范与支持;扩大信托公司在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受托服务中的资格认定;鼓励信托公司在与“三次分配”等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需求最迫切的领域,开展资产服务信托试点;引入信托公司对特定的生态或文化资产开展信托试点等。

  

大力发展慈善信托,把股权慈善信托作为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抓手。建议大力发展股权慈善信托,解决股权过户、股权上市等政策障碍。当前委托人以股权设立慈善信托,只能参照交易过户办理财产过户手续,交易手续繁琐,而且还需以股权交付时的公允价值确定转让收入并依此先缴纳所得税。这给委托人以股权设立慈善信托带来沉重的纳税负担,导致了一些企业家不得不选择去境外设立股权慈善信托,减低了人们在境内以股权设立慈善信托的热情。

  

推动家族信托和慈善信托的融合发展。慈善信托与家族信托相结合,一方面可以满足家族成员的生活需要,同时还可以满足更多人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充分发挥慈善事业第三次分配作用。建议推动慈善信托与家族信托相结合,创新开展公益余额信托、慈善先行信托、利益分成信托等新类型业务,让家族成员享有小部分信托利益,而大部分信托利益用于公益目的由全社会共享,从而更好地分好蛋糕。

  

扩大信托共同富裕服务范畴。信托公司应识别和瞄准中等收入人群中的潜力人群,持续扩展服务范围,不断推出灵活的、定制化的信托产品,引入更多创新模式和定制化服务。

  

总体而言,服务国家战略、服务实体经济、服务人民美好生活是信托业的立业根基。同时,作为财产管理工具,信托与信托业的社会价值和功能值得被重新认识、挖掘与调动,赋予其参与服务人民美好生活的更广阔舞台。相信未来社会上会有更多的人懂信托、用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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