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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力发展慈善信托 满足更多公益需求

2021-01-18  来源: 内蒙古金融网   浏览量:
自2016年9月《慈善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慈善信托得到了一定发展。根据中国慈善联合会慈善信托委员会统计,截至2020年年末,我国已设立慈善信托共534单,总规模33.17亿元。其中,2020年新增备案254单,规模3.84亿元,在扶贫、抗疫、应急救助等领域表

本网讯:自2016年9月《慈善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慈善信托得到了一定发展。根据中国慈善联合会慈善信托委员会统计,截至2020年年末,我国已设立慈善信托共534单,总规模33.17亿元。其中,2020年新增备案254单,规模3.84亿元,在扶贫、抗疫、应急救助等领域表现突出。


  总的来说,我国慈善信托依法合规开展,不断创新模式,开拓财产来源,助力脱贫攻坚,服务人民美好生活,没有发生任何丑闻和负面信息传播。特别是2020年,面对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慈善信托积极行动,自2020年2月2日中国信托业协会倡议发起设立的第一单“中国信托业抗击新型肺炎慈善信托”落地以来,我国共设立抗疫慈善信托91单,总规模1.42亿元,积极助力抗击疫情。此外,扶贫慈善信托也表现抢眼,积极助力精准脱贫。近几年来,以脱贫攻坚为主要慈善目的的慈善信托共设立266单,财产规模24.5亿元,其中,2020年扶贫慈善信托共设立78单,规模1.16亿元。扶贫济困成为慈善信托设立的主要目的之一。


  但慈善信托的发展仍不尽人意,主要表现在三方面。


  一是2020年新增慈善信托数量虽然呈增长态势,但新增数量相对集中。截至2020年12月28日,2020年慈善信托新增254单,设立单数创新高,是2019年新增126单的2倍有余。但2020年新增的单数中,仅光大信托就贡献了85单,出现两头分化的不均衡状况。


  二是2020年新增慈善信托的规模明显下降。截至2020年年末,2020年新增慈善信托财产规模3.84亿元,较2019年新增规模下降明显。同时,新增的单笔慈善信托财产规模大部分在百万元以下,且没有新设的亿元级慈善信托,这也是《慈善法》颁布以来,首次出现当年无新设亿元级慈善信托的情况。


  三是慈善信托的受托人主体是信托公司,慈善组织仍然鲜有参与。2020年备案的慈善信托中,受托人仍以信托公司为主,保持了以往的受托人结构。截至2020年11月末,信托公司担任单一受托人的有177单,比2019年增加64单;采用双受托人模式,即信托公司与慈善组织共同担任受托人的有11单,比2019年减少3单;慈善组织担任单一受托人的仅有1单,与2019年持平。


  根据《慈善法》,慈善信托是为了增加人们参与公益事业的途径和方式,让人们做慈善时有更多的选项,从而满足人们更多的公益需求,更好地服务人民的美好生活。十四五规划建议提出,“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发展慈善事业,改善收入和财富分配格局。”因此,今后还要进一步破除各种障碍,大力发展慈善信托。除了继续推动信托财产登记、慈善信托税收优惠等政策出台外,笔者有以下三点建议。


  第一,进一步宣传慈善信托与慈善捐赠的互补关系。慈善信托与慈善捐赠是互补的关系,两者都是社会各界参与慈善事业的载体。随着我国社会财富的不断累积,人们参与社会公益的意愿不断增强。但过去我国给社会提供的参与慈善事业的载体主要是慈善捐赠,手段单一,有的人可能不愿意采用这一方式,有的时候这一方式也不能达成人们某种特定的公益需求。因此,《慈善法》给人们提供了一种新的途径,即慈善信托这一全新的公益方式,以满足人们不同的公益载体需求。这意味着,人们在参与公益活动时,既可以选择慈善捐赠,也可以选择慈善信托。


  第二,慈善信托财产与保值增值不必然挂钩。不少人在评判一个慈善信托好坏时,往往看该慈善信托是否发挥了受托人的专业资产管理能力,是否带来了可观的收益。事实上,当慈善信托的受托人为信托公司时,由于信托公司具有金融牌照,具有更多管理资产的手段和工具,确实在财产的保值增值方面要比慈善捐赠更胜一筹。也正是由于慈善信托具有保值增值的优势,使得永续慈善信托成为可能。但不能据此认为,设立慈善信托就是为了财产的保值增值,甚至说慈善信托是保值增值的资产管理工具。是否对慈善信托财产进行投资管理及采用何种管理方式等,是由慈善信托当事人自主约定的,不是慈善信托的必选项。如果慈善信托合同中未对财产投资管理作出要求,或者慈善信托存续期间按照信托文件约定未做保值增值安排的,不能认为该慈善信托不理想或存在瑕疵。


  第三,慈善信托的备案不宜以审批对待。《慈善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受托人应当在慈善信托文件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将相关文件向受托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这个备案,是形式上的备案还是实质上的审批呢?实践中各地的理解和执行存在偏差。从立法意图看,《信托法》关于设立公益信托需要事先审批的规定,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公益信托在我国的发展;《慈善法》由此把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希冀慈善信托在我国能够得到快速发展。因此,《慈善法》关于慈善信托事后备案的规定,不应是审批的一种制度安排。特别是慈善信托发展初期,建议相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向慈善信托受托人提供慈善需求信息,为慈善信托活动提供指导和帮助,以促进慈善信托在我国的健康长效发展。


  然而,慈善信托备案并不是完全不审查,不能对假慈善信托实施备案。这个尺度如何把握,笔者认为主要看申请备案的慈善信托是否符合我国《信托法》《慈善法》《慈善信托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主要审查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信托当事人或者范围是否明确;二是慈善信托财产是否明确;三是慈善信托目的及其实现路径是否明确。对于法律法规没有强制要求的,不宜在备案中强加给慈善信托,并因此削弱慈善信托的个性化安排和灵活性。


  当然,未来有关慈善信托的税收优惠政策出台后,笔者倾向于对慈善信托实施实质性备案审批,在条件允许时,也可以学习英国由慈善委员会统一注册的做法,以提高备案的效率和专业度。但是,在慈善信托发展初期,特别是在相关税收优惠还没有出台的前提下,慈善信托的备案宜松不宜严。(稿源:金融时报  责任编辑:宿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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