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协委员谢卫:建议完善金融产品销售适当性管理
2020-05-21 来源: 内蒙古金融网 浏览量:本网讯:近期,中国银行“原油宝”产品投资出现较大亏损,引起市场和舆论的广泛关注。其中暴露的风险隐患值得行业警醒。如何切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如何将合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提供给适当的金融消费者,是金融行业必须面对的重要课题。
今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交银施罗德基金公司总经理谢卫将提交两份提案,《关于完善金融产品销售适当性管理的建议》是其中之一。
谢卫认为,近期司法实践对于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倾斜保护,呈现出“重保护、弱教育、轻分类”的现象。司法裁判向“全赔/全不赔”两级分化转变,将产生不利影响。例如,给予了投资者投资损失可全额赔付的不当预期、未甄别出其中真正需要倾斜保护的群体、金融机构获取客户真实信息存在天然屏障。
谢卫建议,完善金融产品销售适当性管理,要平衡维护金融安全稳定与鼓励金融交易的关系,统一各类金融产品的投资者适当性操作标准、明确发展方向,深化投资者教育的深度与广度。
以下是谢卫提案的主要内容。
关于完善金融产品销售适当性管理的建议
近期司法实践对于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倾斜保护呈现出“重保护、弱教育、轻分类”的现象,反映出了一些问题,需要加以解决。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司法裁判向全赔/全不赔两级分化转变,与禁止违规承诺保本保收益精神冲突
针对金融产品销售适当性案件,为体现对金融消费者权益倾斜保护,解决各地区法院同案但责任承担分配比例差异大问题,2019年11月,最高院发布《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会议纪要》,提出“卖方机构未尽适当性义务,导致金融消费者在接受金融服务后参与高风险等级投资活动遭受损失的应予全赔;以及卖方机构能够举证证明根据金融消费者的既往投资经验、受教育程度等事实,适当性义务的违反并未影响金融消费者作出自主决定的,卖方机构全不赔”的普遍性指导规则,司法裁判标准显著转向“全赔/全不赔”标准,但可能产生以下不利影响:
一是给予了投资者投资损失可全额赔付的不当预期,与金融产品禁止违规承诺保本保收益的基本精神相违背;二是弱化投资者本身应具备的注意义务,未甄别出其中真正需要倾斜保护的群体;三是客户既往投资经验、受教育程度等情况不具有客观判断标准,金融机构获取客户真实信息存在天然屏障,存在取证不能。采用两级分化标准应该慎重。
(二)司法裁判过严影响发展直接融资、服务实体经济的整体进程
在坚持销售适当性规范的基础上,若司法裁判对金融机构过严,容易出现“处置风险的风险”。例如未综合考虑金融消费者未尽注意义务过错及特殊时期市场行情波动原因,未审慎判断司法裁判规则溯及既往合理性问题,仅以未尽适当性管理义务,将以轻资本运营的资产管理机构暴露在极不确定的法律风险之下,承担超出能力范围的注意义务及法律责任,这不符合“稳金融”“稳预期”处理原则,影响我国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功能的发挥,也不利于营造可预期的法治营商环境。
(三)投资者教育力度不匹配,金融供给侧改革的配套措施有所缺位
与投资者保护相比,投资者教育力度长期以来并未受到同等关注。《资管新规》以打破刚兑为核心,对金融消费者的认知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投资金融产品本质属于盈利性商业行为,有别于基本生活消费需要。应当鼓励金融消费者培育审慎注意义务,否则,容易助长金融消费刚兑心理。只有同步加强投资者教育,才能促进我国证券市场长期和谐健康发展。
二、完善销售适当性管理的几点建议
(一)平衡维护金融安全稳定与鼓励金融交易的关系
司法机关对适当性纠纷的法律意见,体现了其对金融消费者的倾斜保护以及维护金融安全稳定的决心,但仍应适度,不宜忽视尊重商事交易的效率与意思自治原则。因此,建议维持好维护金融安全稳定与鼓励金融交易之间的平衡,妥善处理“稳”和“进”的关系,进一步深化金融改革开放,实现金融稳定发展。
(二)统一各类金融产品的投资者适当性操作标准
建议加快研究和确立适用于各类金融产品的适当性标准。当前,部分行业协会提供了适当性问卷参考,但并没有公布具体分数指标或评分方式。部分金融机构的评估方式在司法案件中甚至不被法院所采纳,成为金融机构开展销售适当性工作的不确定之处。因此,为稳定金融机构合规展业预期,降低引发群体性金融纠纷的可能性,加强监管部门与司法机关的协调配合,尊重行业发展客观规律,促进金融监管与司法审判的有效衔接,尤为重要。
(三)明确发展方向,深化投资者教育的深度与广度
一是建议将投资者教育提升到国家金融发展的战略高度,制定投资者将于中长期发展规划,明确发展方向;二是建议深化投资者教育的深度与广度,例如将投资者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通过科学设计投资者教育内容,合理定位不同教育主体角色分工,促进投资者群体素质的整体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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