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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金融与“三农”共生共荣

2020-10-21  来源: 民生周刊   浏览量:
农产品合作社及农村电商群体。可是,因为缺少资金,绝大部分农民无法向家庭农场、中小型专业种植养殖企业、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转型。

本网讯:前不久,有研究机构在山东某农业大市调研时发现,站在直播经济风口,当地农村出现了不少种养户、农产品合作社及农村电商群体。可是,因为缺少资金,绝大部分农民无法向家庭农场、中小型专业种植养殖企业、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转型。


据研究人员了解,由于农户缺乏抵押物,无法为金融机构提供相应的质押,进而影响涉农信贷金融机构无法对农户进行合理的信用评估,这直接导致金融机构面对高风险、高成本的涉农信贷严重供给不足,一度出现“农户缺钱无处贷,金融机构有钱不敢贷”的困局。


金融是实体经济运行的血脉,农业农村经济在实体经济中处于基础地位,事关十几亿人的温饱,事关亿万农民的生计,涵盖一、二、三各个产业,需要金融资源更多地向“三农”回流。然而,金融服务仍是农业现代化建设的短板,农民贷款难、贷款贵、保险少等问题突出,成为制约“三农”发展的瓶颈之一。


有学者在梳理2018年、2019年两份中央一号文件时注意到:2018年中央的精神是推动农村金融机构回归本源,把更多金融资源配置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2019年中央的精神是,要建立县域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三农”的激励约束机制,实现普惠性涉农贷款增速高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


有学者认为,上述中央一号文件内容说明:一是现有农村金融服务仍不能满足“三农”发展需求;二是现存农村金融机构没能很好地回归服务“三农”的本源,因此,要寻找更加适合中国农业农村特点的农村金融体系。


当前,乡村振兴已经进入实施阶段,标志着我国农业发展进入了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农业、农村、农民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需要金融加持。


对此,有观点指出,加快推进农村金融事业的改革、创新进程,完善与发展各项相关制度,将更多优势资源配置到“三农”领域,更好满足多样化多层次的金融需求,使之与“三农”共生共荣,这对于构建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市场体系、组织体系、产品体系,促进农村金融资源回流具有重要意义。


两轮重要改革


《民生周刊》记者注意到,目前业内已经达成一个普遍共识——金融可以撬动社会资源投入“三农”领域,促进农村各要素的优化配置,通过金融与产业、财政政策的协同配合,更可以进一步放大产业政策效能,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共同推动农业转型升级。


这一共识的达成,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对各阶段农村金融改革试验的经验总结。


1978年,农村改革大幕拉开,人民公社体制解体,农户重新成为独立的经营主体,乡镇企业迅速发展起来,集市贸易十分活跃,农民获得了进城经商务工的自由。


次年,农业银行再次恢复成立,按照中央、省、地、县的行政层级设立机构,将农村信用合作社作为基层营业机构,并以此为载体形成了全国性的庞大农村金融体系。


1994年,以市场化为取向的农村金融体制改革进入快车道。农村政策性金融从商业性金融中分离出来,专门从事粮棉油储备收购等政策性业务。农业银行与农村信用合作社脱钩,农业银行成为主营城镇业务的商业性金融机构。农村信用合作社成为农村合作金融组织,财产权按国务院规定归省级人民政府所有,经营业务从1996年起划归中国人民银行托管,这被称为第一轮农村金融改革。


事实上,在此之后,农村信用社究竟如何恢复合作金融的性质并不明确,广大农民参与信用社改革中的积极性没有被调动起来,加上农村信用社与农业银行分家时承接了很多不良债权,经营管理方式也没有改善。


所以,农村信用社独立后不论是自身经营状况,还是为农服务状况,都没有明显改善,要靠财政补贴和中国人民银行扶持才能勉强生存下来,甚至有一些农村信用社到了资不抵债的地步。


2003年6月,国务院颁布《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拉开了新一轮农村金融改革的序幕。此轮改革允许在3种模式上进行积极探索,一是建立县联社、省联社模式,二是建立自下而上入股的农村合作银行模式,三是在经济发达地区建立农村商业银行模式,并要求各地针对以上3种模式,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不强求一刀切式地进行改革。


到2005年,全国农信社系统的改革效应初步显现,资本充足率、不良率贷款、盈亏状况、资产规模等指标均发生可喜变化。


▲9月底,河南谷子进入丰收季。图/杨东儒


确立“三位一体”体系


需要提及的是,习近平总书记在担任浙江省委书记期间,以瑞安市为试点单位,提出探索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供销合作社、信用合作社融合的“三位一体”新型农村合作经济体系,并部署了“三位一体”改革试点工作。


有报道载明,习近平总书记在浙江工作时,十分关心并多次调研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和合作服务体系的改革发展,以更好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弥补双层经营体制的短板。在他的推动下,浙江于2004年颁布《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2005年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意见》,为农民合作社发展提供了政策和法律保障,也为全国人大2007年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提供了先行先试经验。


在2006年召开的浙江省发展农村新型合作经济工作现场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对发展生产合作、供销合作、信用合作“三位一体”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体系建设作了宣传发动,并在之后的全省农村工作会议上作出全面部署。


2014年,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成立60周年时,习近平总书记作重要批示,要求供销合作社深化改革,成为为农民生产生活服务的生力军和综合平台。


2015年,为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供销合作社深化改革的批示精神,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方案》(下称《方案》),要求农民合作社成为党委、政府密切联系农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并确定河北省、山东省、浙江省、广东省进行供销合作社改革试点。2017年和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要求各地党委、政府要推动“三位一体”综合合作。


从全国首批8个省市启动深化改革试点,到其他省(市、区)全面深化改革工作,在深化改革中,各省(市、区)级联社(农商银行)按照《方案》总体要求,进行了有益探索,尤其在省级联社(农商银行)服务平台建设中创造了优秀成果,形成了“小银行+大平台”的发展模式,既把成员行社打造成具有竞争活力的现代中小银行,又把省级联社(农商银行)打造成充满效力的管理和服务平台,使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金融市场上形成了巨大的核心竞争力。



集聚可靠金融力量


2019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农业农村部等5部门,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和《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有关要求,联合印发《关于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


业界认为,《指导意见》是在持续不断补齐农业现代化建设的金融服务短板,是一份加大对乡村振兴领域金融支持力度,更好满足乡村振兴多样化、多层次金融需求的纲领性文件,内容涵盖健全适合乡村振兴发展的金融服务组织体系、加大金融资源向乡村振兴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倾斜力度,以及强化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更好满足乡村振兴多样化融资需求和建立健全多渠道资金供给体系、拓宽乡村振兴融资来源等诸多方面。


有学者进一步指出,《指导意见》公布之前,农村金融改革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要求相比,依然存在亟待解决的痛点和难点,主要包括:相关制度安排的缺失阻碍了农村金融组织体系的发展;“三农”信用体系和农村资产市场建设滞后,导致农村金融市场的高风险低收益;农村金融需求日益多样化,与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不足的矛盾日益突出。


以日益突出的矛盾为例,在中西部一些地区,农村的生产性金融需求和消费性金融需求仍然以农户方式存在。但在东部地区,由于现代农业规模化、产业化经营,加之劳动力转移造成的土地流转集中,贷款对象由农户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转变,农户的经营主体地位正逐步被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替代,农村金融需求不再单纯以农业生产性需求为主,而是更加综合的金融需求。


但是,目前农村银行类金融机构贷款审批权上收,县级机构创新动力不足,不能根据乡村振兴实际需求开发在期限、结构、金额等方面设计与“三农”资金需求特点相适应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部分农村存款不能在农村转化为投资,反而通过金融机构的虹吸效应流向城市。与“三农”关系密切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合作性质的非金融机构又不具备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条件和能力。


因此,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过程中,有必要推进农村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通过政策性引导金融资源进入农村市场,增加金融服务供给,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打好金融基础。这是《指导意见》设计的初衷。


如同任何一项重大改革一样,农村金融改革是一项庞大复杂的系统性工程,需要紧紧围绕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大任务,全面提升服务“三农”水平和自身发展质量,进而为乡村振兴集聚更多更可靠的金融力量。

(责任编辑:张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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