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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部署加强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

2020-09-08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浏览量: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公安厅、司法厅等13个部门联合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本网讯:近日,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公安厅、司法厅等13个部门联合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针对丈夫连续外出务工、经商等半年以上、本人留在农村居住生活的妇女群体面临的就业创业岗位和机会较少、就业培训不足、精神文化生活相对匮乏、维权能力薄弱等现实困难,制定提出关爱服务措施。


《实施意见》从带动农村留守妇女在“家门口”就业、丰富农村留守妇女的精神文化生活、提高农村留守妇女的卫生保健意识和水平、保障农村留守妇女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农村留守妇女的独特作用五个方面提出加强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的具体措施。明确要利用“北疆先锋党建云”和网络新媒体平台开展网络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大力推进“农村牧区妇女素质提升计划”、继续实施“金融支持妇女发展行动计划”、推动参与现代化农牧业生产、大力发展文化旅游生态等乡村产业等措施,努力实现农村留守妇女“家门口”就业。通过将关爱服务纳入村规民约、打造“北疆巾帼志愿服务”品牌、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心理辅导和精神慰藉等专业服务、加强基层公共体育设施和场所建设等措施,丰富农村留守妇女精神文化生活。通过加大对贫困农村留守妇女健康服务力度、动员农村留守妇女积极参与健康普查、支持社会组织和慈善力量为贫困农村留守妇女及其家庭开展相关扶贫公益活动和公益项目、继续实施好“母亲健康快车”、“母亲水窖”、“母亲邮包”等公益项目等手段,不断提高农村留守妇女的卫生保健意识和水平。鼓励支持农村留守妇女广泛参与嘎查村基层民主自治、深入开展权益维护宣传教育、加大法律知识普及和法律援助、继续实施“中彩金妇女法律援助”公益项目,发挥妇女维权服务热线和维权站点作用,支持农村留守妇女依法维权,严厉打击侵害留守妇女犯罪,特别是农村黑恶势力对农村留守妇女人身财产安全的侵害。引导组织农村留守妇女常态化参与寻找“最美家庭”活动,加快推动《内蒙古自治区家庭教育促进条例》立法,面向农村留守妇女宣传家庭教育科学理念和知识,帮助农村留守妇女提升科学育儿的能力和水平,掌握科学的家庭教育方法,充分发挥农村留守妇女的独特作用。


《实施意见》要求,要坚持和加强党对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的领导,在党委和政府领导下,建立健全民政牵头、部门协同、妇联组织积极发挥作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在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中的战斗堡垒作用,带领嘎查村民委员会和广大社区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要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做好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各地要明确专责部门和具体负责人牵头落实职责分工,确保有机构负责、有专人干事。对农村留守妇女全面摸底排查,加快建立纵向贯通自治区、盟市、旗县、苏木乡镇、嘎查村,横向连接民政、妇联、公安、卫生健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扶贫、残联等部门的留守妇女信息管理平台,强化信息共享、政策衔接、部门协作、精准施策,提升工作效率。

(责任编辑:张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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