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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农村金融产品应用的地方调查

2020-02-26  来源: 中国金融新闻网   浏览量:
强有力的金融支持是“三农”又好又快发展的必要前提,“三农”发展的新需求也为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不断提出新课题。日前,通过深入调研辽宁省某县级市农村金融产品的应用和创新发现,制约创新农村金融产品发展因素还需进一步破解,创新农村金融产品发展空间很大。

本网讯:强有力的金融支持是“三农”又好又快发展的必要前提,“三农”发展的新需求也为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不断提出新课题。日前,通过深入调研辽宁省某县级市农村金融产品的应用和创新发现,制约创新农村金融产品发展因素还需进一步破解,创新农村金融产品发展空间很大。


创新农村金融产品发展缓慢的原因


(一)贷款程序繁琐,成本高风险大。在农业设施物权方面,由于农业设施物权登记证抵押的是流转土地上的农业设施,而对流转土地无法进行有效的制约,存在一定的风险,且流转土地所涉及的农户需签订民主议定,有时难以达成一致意见,导致该业务所占信贷规模不大。在海域使用权方面,由于目前针对办理海域抵押贷款的海域使用权人,要求其按年缴纳海域使用金,且数额较大,导致贷款成本较高,海域使用权抵押的贷款规模也不大。在林权抵押贷款方面,由于难以把握森林资源资产价格的评估,且林业贷款收益周期又长,增加了信贷资金风险,相关贷款规模难以增长。


(二)创新农村金融产品交易市场尚未形成。由于土地是流转农民的,地上附着物是企业投入的,物与地产权分离,个别企业被银行起诉,大棚等地上附着物抵押权属于银行,土地承包权属于农民,处于执行双难的窘境。


(三)创新农村金融产品产权资产交易变现难。现阶段,银行业开展产权抵押贷款时,前期如何定价、后期如何变现都缺乏专业的第三方渠道。产权的低流动性和复杂构成因素很可能造成资产压在银行或企业或第三方而无法变现,即使变现成功,还存在公允定价的问题,这些将会局限快速有效化解风险。


(四)抵押贷款评估存在登记环节多、收费高甚至重复评估登记的现象。抵押贷款期限不超过一年,贷款到期后需要重新登记重复收费,抵押人负担过重。


(五)农业保险服务措施不健全,影响金融支农积极性。由于农业生产的抗风险能力较弱,且地区农业政策性保险业务尚处于起步和探索阶段,商业性保险公司根本不介入设施农业保险,对于该市唯一能做大棚保险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保险覆盖面低,保险费用高保额较小,贷款风险难以覆盖。


(六)农村金融创新单一,金融供给效果有待提高。农村金融创新主体未完全做出自发性的市场行为,政府外部推动和政策诱导的主动力不足。农村金融创新服务及产品主要集中于信贷领域,投资理财、农业保险、农产品期货、涉农资产证券化等领域还十分有限。尤其是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金融服务领域正从传统的种养业向新型农村经济联合体扩展,服务需求也由短期流动资金需求向中长期融资需求扩展。


加快地方金融产品创新的建议


(一)加快建立农村资产流通平台。农村金融创新过程出现的抵押难、社会中介服务体系不健全等问题,已经超过市场本身能解决的范围,需要政府部门发挥主导作用。加快建立农村资产流通平台,使土地、房屋宅基地、闲置房、林地、林权等在市场上实现流转,盘活农村资产,提高农村资产市场化程度。


(二)建立规范的创新农村金融产品交易市场。通过土地股份合作社的土地入股,明晰企业的产权关系,实现规范的设施农业市场可交易,如设施农业交易市场、海域使用权交易市场、林权交易市场等。推进农村产权评估、担保收储等工作。


(三)提高农业设施物权证的发放率。通过积极宣传、完善机制体制,加快物权证发放的基本面。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和有关金融机构应建立农户、法人、银行、政府紧密联系的综合协调机制,切实加大农业设施物权证政策宣传、普及力度。


(四)简化农业设施物权抵押贷款办理流程。建议整合农业、法律、金融等相关部门的办事资源,将创新农村金融产品,在贷款登记、价值评估、合同签订及公证等业务实现一站式办理,提高工作效率,并尽可能减免办事费用,真正便民惠民。


(五)降低农业设施物权抵押贷款成本。通过地方财政拨款,对获得银行机构新增人民币农业贷款支持的农业企业或农户给予贴息,为参保农业企业与农户提供保费补贴,减免涉农银行营业税及相关税费,降低企业和农户的成本支出。


(六)扩大农业设施物权抵押贷款银行数量。人民银行县支行应积极发挥货币政策传导作用,积极引导当地金融机构,特别是涉农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地方性银行开展此项业务,县域商业银行支行要积极向上级行反映地区经济金融发展的实际,争取上级行的授权,支持“三农”经济发展,支持现代农业快速升级的需要。

(责任编辑:张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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