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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金融行业市场发展现状分析

2022-11-28  来源: 搜狐   浏览量:
消费金融行业市场发展现状分析



本网讯:一、消费金融信贷规模分析

2015年中国消费信贷规模为19万亿元,2016年消费信贷规模近23万亿元,剔除房贷后约6万亿元,目前消费金融行业渗透率仍较低,未来发展空间较大。

二、消费金融信贷特点分析

(一)中长期消费信贷为主

虽然我国消费信贷种类日益 繁多,但住房贷款仍是我国消费信贷的主体,住房贷款占了我国消费贷款绝对大的比重。由此看出我国居民仍偏重于中长期消费信贷,短期消费信贷在我国目前的市场略小。

(二)个人房贷占主导地位

近年来,我国个人住房贷款发展迅猛,目前在消费贷款中的占比保持在80%左右。从长期来看,我国房地产市场的需求仍然庞大,特别是城镇化的加速推动了住房需求的快速增长。未来,我国城镇化率快速提高,城镇人口快速增长,这需要大量的住宅与配套房地产与之对接。同时,房地产市场热点也正由大城市向中小城市展开,这些因素都是住房贷款增长的重要保障。

(三)银行是资金主要供应方

在消费金融领域,银行是强者,站在产业链的顶端,因为它们的资金成本是最低的,这也是它们在消费金融领域的标签。作为资金方,银行参与消费金融事业的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授信,二是助贷,三是参与设立消费金融公司。授信的典型例子是消费金融公司的同业拆解,消费金融公司从银行间同业市场拆借资金的过程实质上就是银行给消费金融公司提供授信的过程,授信实际上是银行的传统业务,也是它对低一级别金融中介、个人或机构放贷的方式,授信的资金只要最终用于消费用途,银行的授信就可以认为是作为资金方间接进入消费金融行业了。

从授信这个角度来看,国有银行、商业银行和城商行基本上已经介入消费金融行业,村镇银行也有少部分参与进来。助贷的模式是金融中介获取客户,经过初步筛选之后推送给银行,银行终审后放款给金融中介或客户,客户按约定还款方式还款给金融中介、金融中介再批量还款给银行或者客户直接还款给银行,金融中介一般会对客户逾期进行代偿。银行通过助贷介入消费金融行业原因有二,一是激烈的竞争倒逼银行进入风险相对较高的消费金融领域以获取更高的利润,随着银行业的放开和多层级银行体系的建立,传统的银行业务面临着激烈的竞争,为了开拓新的利润增长点,消费金融业务就成为城商行等地方性银行进入的领域;二是通过助贷进一步扩大消费金融业务的规模和竞争力,致力于消费金融行业的银行因为体制、机制等原因,不能迅速开拓或占领市场,助贷即是银行借助金融中介实现市场扩张的一个方式。

(四)消费金融支付工具的发展

近年来,二维码支付与NFC(Near Field Communication)支付成为移动支付的两大阵营。互联网公司主推二维码支付,银行、通信运营商、央行和银联主推NFC支付模式。据中国金融认证中心发布的《2015中国电子银行调查报告》显示,目前国内市场二维码支付的使用率(24%)已大幅领先于NFC手机支付(使用率10%)。NFC在国内已推广近十年,但进展缓慢,原因在于:NFC支付对硬件设备要求严格,目前市场具备NFC功能的智能终端并不多;产业链长,包括硬件厂商、银联、银行以及商家,利益分配矛盾也成为NFC市场推进的一大阻碍;成本高,需要购买特定手机、更换SIM卡等。相比之下,二维码支付“性价比”高,再加上政策态度已在支持,未来二维码支付或将成为主流。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数据显示,近年来联网POS保有量和增长速度均在逐年增加,2014年年增长率为49.8%。全国银行机构移动支付业务支付金额也在逐年快速增长,其增长率远超互联网支付(29.7%)、电话支付(27.4%)的金额增长率,2014年移动支付金额增长率高达134.3%。我国人均POS机数量远低于国际水平,市场增量空间依然很大。根据中国金融POS机行业发展现状及投资前景预测分析报告统计数据显示,我国每万人所占POS机数量为13.7台,而美国为179台,韩国高达625台。

三、消费金融发展存在问题

(一)个人信用体系不健全

我国个人信用体系存在问题

(一)缺乏成熟的文化环境和社会环境

当前,我国已跃居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构建我国个人信用制度的经济条件已经初步形成,但是仍然存在其他外部因素制约着我国个人信用制度的发展。首先,在文化环境方面,由于传统文化的长期影响,我国广大居民养成了勤俭节约、量入为出的传统,特别是老年人和中低收入阶层认为“无债一身轻”,更不愿意借钱消费。因此,信用消费观念在短期内难以在所有居民中改变;另外,在社会环境方面,受全球经济的影响,我国近年来宏观经济增速减缓,多数制造业工厂相继倒闭,失业人数居高不下,而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尚不健全,除了必要的生活开支,在信用消费心明显不足。

(二)缺乏统一的个人信用评估标准

我国个人信用制度的建设仍停留在初级阶段,个人征信数据源的内容、报告的格式、资质认证、信用等级评估指标以及征信数据库建设、信用管理软件开发等方面得不到一致,缺乏统一的评估标准。首先,各家商业银行对个人信用等级的评估有各自不同标准,所以可能出现各评估机构对同一客户得出的不同评估结果,甚至完全相反的结果,这样既不利于个人信用体系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也不利于与国际的接轨;其次,我国个人信用评估指标体系的设计也存在不足,需要在以后的发展中逐步完善。总体来看,目前我国迫切需要一套科学的、可行的、易推广的个人信用评估程序和相应的评估模型,以保证个人信用评估体系的顺利发展。

(三)个人信用制度有待立法支持

目前,虽然建立我国个人信用制度的经济条件已基本达到,但另一项不容忽视的问题就在于我国法律体系的不完善。截止当前,我国除了深圳市颁布的《深圳市个人信用征信及信用评级管理办法》和上海市通过的《上海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试点方法》这两则法规外,还没有关于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的全国性的法律文件,但这两部地方性法律法规都存在不足,它们并没有有效解决个人披露信用信息与保护个人隐私、保护个人隐私与保护新的潜在债权人利益两者的关系等问题。同时,在配套政策方面,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个人破产制度、个人账户制度、个人财产申报制度等尚未出台,导致个人及其家庭的收入状况不透明,不但隐藏着严重的法律与道德风险,同时也使个人资信评估难以向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推广。此外,因我国缺乏一些权威的法理解释和明晰的法律条款,难以维护信用机构安全,保护个人的相关权益。

(四)专业人才缺乏

虽然自2002年以来,中国人民大学、上海财经大学、湖南大学等少数高校开设了信用管理等相关专业,但所有学校每年毕业生总和仅数百人,而相对于数十万的需求量,仍存在巨大的市场缺口。另外,在2006年,国家劳动社会保障部也开展了信用管理师的职业资格培训,但由于规模小,相对日益发展的信用管理行业以及个人信用体系所需的人才需求来说还有很大的缺口。

(五)失信惩法机制不健全

我国针对信用方面的立法仍有待完善。我国的《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合同法》中虽然都有诚实守信的条款,《刑法》中也有对诈骗等犯罪行为处以刑罚的规定,但这些惩罚机制不健全且惩罚力度较小,不足以对社会的各种失信行为形成强有力的法律规范和约束。于此同时,在一些失信和诈骗案件的审理中,还存在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政府对信用市场的监督管理也相当薄弱。针对上述问题,政府应该加强监管,增强惩罚力度,逐步使我国个人信用体系不断完善。

(二)居民固有消费观念保守

一直以来,中国居民对存款都显示出超乎寻常的重视,但近两年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中国居民的储蓄意愿有所下降。如果有更多的投资品可以选择,83.81%的受访者表示愿意减少家庭存款。在各类投资产品中,基金投资最有吸引力,其次是股票和房产。

总体而言,中国居民消费观念偏保守,八成居民自认属于理性消费,五成有制定消费计划的习惯。根据调查,日常消费中,饮食依然是主要支出,占比达66.88%。借贷方面,中国家庭主要依靠亲友,通过小贷公司、民间借贷、P2P网贷渠道筹款的比例分别为7.78%、7.02%、6.76%。在申请、使用信用卡时,中国人比较理性,主要应用于网购等小额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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