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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技术提升金融普惠性需跨“三道坎”

2019-01-17  来源: 金融时报   浏览量:
根据央行去年发布的中国普惠金融指标分析报告,经过多年发展,我国金融服务可得性、使用情况、质量得到巨大改善——银行结算账户和银行卡广泛普及,总体上实现了“人人有户”,同时成年人近半数购买过投资理财产品,超七成使用电子支付。这一现状充分表。

  本网讯:根据央行去年发布的中国普惠金融指标分析报告,经过多年发展,我国金融服务可得性、使用情况、质量得到巨大改善——银行结算账户和银行卡广泛普及,总体上实现了“人人有户”,同时成年人近半数购买过投资理财产品,超七成使用电子支付。这一现状充分表明,信息技术发展正深刻改变着普惠金融的发展方式。


  众所周知,普惠金融是高成本的金融服务,也正因为此,随着科技和金融的融合逐渐深入,数字金融在提升金融普惠性方面开始发挥日益重要的作用。业内人士指出,数字金融的优势主要体现在三方面:一是在降低物理成本等运营成本之外,能够更有效降低信用成本和风险成本,且随着用户规模增长,平均可变成本还将加速下降;二是在改善风控方面,根据大数定律,数字化风控能最大限度平衡普惠和违约损失风险;三是有利于竞争,通过传统银行的数字化,各类科技企业对金融服务的渗透以及银行与数字金融机构的战略合作,使得竞争效应日益显现。


  近年来,在数字技术的推动下,我国数字普惠金融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果,但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金融乱象。近期部分从业机构的法律意识、风险意识、合规意识、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缺失,甚至打着金融创新的幌子进行非法集资、传销、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针对行业乱象,监管部门密集出击,重点对P2P、现金贷等开展清理整顿。然而,大量监管措施在发挥作用的同时,也引发了诸多争议和问题,从而影响市场形成合理预期以及行业发展前景。


  对此,在前不久上海新金融研究院与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举办的主题为“数字普惠金融的发展与监管”研讨会上,与会专家指出,数字金融行业存在固有的边界。一是风险边界。尽管大数据等技术能够更准确地识别和配置风险,但对更为内生的、由服务对象自身生产率低下导致的偿还能力风险,并不会因为技术提升而消除。二是成本边界。一方面,固定成本或不变成本较高,决定了数字基础设施不能无限铺设,移动终端也不能无限普及;另一方面,数字技术在降低征信成本上的优势,前提条件是数据可获得性和共享,但无论是数据场景限制还是信息及隐私保护,都可能因数据可得性以及信息数字化障碍,制约数字技术对降低征信成本的效应。三是能力边界。这种能力边界不仅对消费者、投资者,而且对监管者也同样存在。近年来,数字金融从兴起到很快接受整治,其中就反映了监管环境的巨大变化。这一变化在一定程度上是必然的,从观察到逐渐认识,以致按照技术中性原则构建适合的监管框架,需要一个过程,否则极易引发风险。


  专家表示,数字普惠金融的三个边界,实际上是数字技术提升金融普惠性的三个条件。总体看,当前这些条件远未成熟,尤其是数据共享和保护、风险处置的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框架,更是亟待完善。加之数字金融固有的风险外部性、交叉传染性强以及对数据技术可靠性和数据隐私保护以及数据垄断的考虑,除不涉及信用风险的支付等基础金融服务外,信贷融资等核心服务并不具备大规模全面快速发展的基础。事实上,较之英美等网络借贷实践更早,信用环境和监管法规显然更完善的国家,当下我国在网贷等个人小额借贷等领域的快速突破,既有数字技术和商业模式创新的贡献,也暴露出这些领域原有供给的严重不足,更是监管法规不到位的结果。


  要跨过上述“三道坎”,还需对我国数字普惠金融发展进行规范和引导。对此,专家们给出了以下建议:一是建立可靠安全的基础设施和数据共享、保护机制。包括明确数据产权,完善立法保护隐私;由政府健全金融科技系统安全、技术应用标准,并作为从事金融科技行业的准入门槛之一;建立反欺诈数据服务共享平台,联合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工信部等政府部门,互联网金融协会等行业协会及相关金融机构、金融科技公司建立反欺诈工作机制,推动与不良信用有关的数据共享。


  二是建立动态平衡的监管框架。重视功能监管、行为监管,对具有同一经营性质和风险特征的金融行为,尽可能统一监管标准,无论风险源于何类机构、何类业务模式以及何类技术手段。对网络支付、互联网货币基金等成熟业务,监管基本可实现常态化。对网络借贷、股权众筹等新兴业务,风险积聚较多,业务模式尚未成熟,监管上应从严把握并逐步完善监管框架。同时,行业内也要实施分级监管,在杠杆率、资金来源以及业务范围上适当区分,扶优汰劣,既体现包容性,又体现竞争性。此外,清晰界定监管职责,堵塞监管漏洞。如按照实际业务功能而不是机构形式,确定监管职责;监管能力与职责要匹配;水平分工和垂直分工相结合,更加重视垂直分工;构建多层次全覆盖的监管协调机制;利用数字科技丰富监管工具和方式,提高监管能力,。


  三是建立有效负责的消费者保护机制。在服务商行为规范方面,制定统一的供应商行为规范要求和相应的责任追究和处罚机制。在消费者能力建设方面,明确服务商的相关义务,同时对部分高风险的投资和借贷业务,可将客户能力培训作为提供金融服务的前置条件。在维权机制和渠道上,应确保投诉解决机制方便、易于理解、高效且免费。包括建立面向用户的信息查询平台;健全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以及探索建立符合国情的多层次消费者纠纷解决机制,鼓励消费者使用团体诉讼机制;同时健全消费者数据隐私保护机制,重点加强对数据采集、使用监管。


  除此之外,一些与会专家还针对数字普惠金融的长期可持续发展开出“药方”。一方面尽快明确监管整治方针,让市场主体对照监管标准及时调整战略布局和业务板块;强化监管前置和契约精神,给市场合理预期。另一方面充分发挥金融科技公司和传统金融机构的各自优势,形成上下游协同发展的业态。银行是普惠金融的主渠道,具有易于监管、资金充足、供应链多、利率成本优惠等天然的优势;金融科技公司机制灵活,内部创新动力强烈,在获客渠道、数据分析、风控模型等方面优势明显,二者合作可形成优势互补。与此同时,还应善用科技提高监管能力。注重技术与法规、条文的整合,也要注重利用技术对监管科技本身进行监管。理顺大数据公司和监管部门在科技监管中的合作模式,提高监管科技应用的动力。最后,要重视提高数字普惠金融的可审计性。除了定性描述数字普惠金融的概念外,还需进一步明确其可用于定量分析的业务范围和统计标准。(责任编辑:张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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